境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男,中国国籍,现住中国上海市。
被告:陈某,女,中国国籍,现住美国纽约。
马某、陈某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自2000年开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两人决定暂时分开一段时间,各自冷静一下,于是陈某2001年10月独自一人到美国纽约深造,并在美国生活、工作,而马某一直留在国内。2005年,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共同财产清单。
陈某在国外写了一份意见书,表示不同意离婚,因为陈某觉得现在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她不利。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法定的判离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个月后,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法院向陈某送达了两次法律文书,并且进行了公告,但是陈某仍未回复。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长时间不合,再加上被告在国外深造期间,双方缺乏沟通。经过第一次诉讼后,两人的这一状况仍然没有好转的迹象,因此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经过两次传票送达及一次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向法院答辩,也未出庭应诉,因此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不予处理。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要说明的是:一方不在国内,离婚程序如何进行。
一方不能回国内共同申请并领取离婚证的,不能委托代理人代办内地离婚登记。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境外一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65条提交书面意见,并依法办理代理和境外材料证明手续,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在线参加诉讼。双方同意离婚不免除法院的审查。
双方未达成一致时,起诉方应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及尽可能准确的境外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按第283条及适用条约选择合法送达方式,不限于外交途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依法缺席审理,但是否准予离婚仍须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第二次起诉也不当然判离。
缺席并不当然阻止财产分割。法院应根据财产请求、管辖、证据和程序保障情况决定能否一并处理,不能一律留待对方回国。本案原裁判未处理财产,不是所有涉外缺席离婚的统一规则。公告送达须具备法定前提,现行涉外公告期为60日;境内无住所当事人的上诉期一般为送达后30日,符合条件可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