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女,上海人,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陆某,男,香港人,住香港新界。

赵、陆在上海登记结婚,但结婚两年后便沪、港两地分居。2005年双方决定离婚。因为各种原因陆某无法到上海来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双方想要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是不可能了,但是两人又都想早日解除婚姻关系,则决定由赵某在上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陆某在香港写一份表明自己愿意离婚的“离婚意见书”,这样上海法院便可以缺席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但是法院要求陆某必须将“离婚意见书”公证认证,然后再寄回上海使用。于是身在香港的陆某先到律师那里做了查核和公证,然后再通过内地在香港的司法服务公司将“离婚意见书”寄到上海,由上海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在收到陆某经过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之后,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准予赵某、陆某离婚。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港澳台材料在内地使用时的证明手续。应先区分授权、身份、普通证据和判决等材料,再适用相关区际规则;不能把全部材料均视为必须公证认证,也不适用外国公文书在国家之间流转的统一流程。

1. 在涉港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

自1981年起,我国就开始对涉港公证实施委托公证人制度。所谓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国家司法部会适时对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名单予以公布。对在香港生成并需要在国内使用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名单寻找委托律师进行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应通过司法部公布的信息核验公证人资格和转递手续,避免将普通香港律师见证等同于委托公证;机构地址及办理方式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至此,涉港的公证、认证手续就算办理完毕。

2. 在涉澳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澳门材料须区分出文主体和用途。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需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并加盖核验章后在内地使用;澳门公证署或其他机关出具的材料,按相应证明规则和内地收文要求办理,不能一概推定无需核验。澳门与内地之间不适用附加证明书制度。

3. 涉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台湾公证书送大陆使用,应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机制办理副本寄送、比对核验等手续,并向用文地相关公证协会确认办理要求。公证文书查证与法院之间的司法互助应当区分,不能因存在民间转递机制就否认已经建立的两岸司法互助渠道。

台湾法院判决是否在大陆获得认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审查。申请人须提供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确定证明及必要的合法传唤证明;可依法申请法院通过两岸司法互助查明。并无所有判决必须经海基会转递、普通邮寄一律不认可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