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如何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杜女士 2000年登记结婚,陈先生是上海人,而杜女士是台湾人。当初两人的结婚登记手续是在上海办理的。2003年起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此后杜女士回台湾居住至今。2005年杜女士在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台湾法院受理后,通过海基会向在上海的陈先生发来起诉状以及开庭传票,陈先生没有赴台应诉,而是写了一份同意离婚的意见书寄交台湾法院。
此后不久,台湾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将判决书等相关文书同样通过海基会送交陈先生。
现在陈先生想要再结婚,但是民政部门的人告诉他,他现在的登记档案还是已婚而非离异,也就是说,现在他与胡某的婚姻关系在内地还是有效的,并未解除。原来台湾地区的判决书必须经过内地法院的认可,才可以在内地发生效力,于是陈先生向上海某中级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之诉。
法院要求陈先生向法院提交该判决书在台湾已经生效的证明,但是陈先生现在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明,他认为从法院的判决书签发日期、上诉期、以及他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可以确认现在已经过了上诉期,那么判决书就已经生效了。但是法院告诉他无法保证对方在台湾没有上诉,如果对方在台湾上诉,那么这份判决书也还是没有生效的,所以陈先生必须提供台湾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后来陈先生与台湾法院联系,让其出具了生效证明书,有了这份证明书后,国内法院对该判决书予以认可并生效。
原案裁判结果
2006年3月,上海法院作出裁定:对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判决书予以认可。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如何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
随着涉台婚姻的数量增多,涉台的离婚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有不少是像本案这样,台湾一方当事人在台湾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但是台湾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当然地在内地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内地法院的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才可能在内地拥有法律效力。此时,如何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就成为困扰当事人的一个难题。
一、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
依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规定第4条,申请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可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依据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的,还须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离婚身份判决通常向符合上述地域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
通常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认可之前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1. 申请书①
依现行规定第7条,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台湾法院名称、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请求事项及理由,判决执行情况及其他应说明事项,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 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①申请书一般采用固定的格式和结构,范文可以在相关婚姻律师网的法律文书栏目中下载。
依第6、11条,应提交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台湾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仅计算上诉期不能替代生效证明;必要时可申请法院通过两岸司法互助查明,并非必须经海基会寄送。
3. 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缺席判决须同时提交台湾法院已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明确说明的除外。现行规定还保护当事人合理陈述、辩论机会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适当代理,不能仅以有邮寄记录代替这些审查。
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大陆以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依法履行证明手续。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还须证明相应资格。委托代理时另按第5条提交授权材料,符合人民法院线上或线下见证、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委托代理等法定情形的,可免于有关公证或查明手续。
三、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处理
依第8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收到后7日内立案;材料不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补正,是否立案的期间依法重新计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相应裁定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依法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
法院须核实判决真实并已生效。依第16条,经审查存在未经合法传唤、未获合理陈述辩论机会、无诉讼行为能力者未获适当代理,违反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未放弃仲裁,通过欺诈取得判决,或者与已经作出或承认、认可的有关裁判、仲裁裁决冲突等情形的,不予认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不予认可。
不能确认真实性或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仅部分判项符合条件的,可以部分认可。对依据第16、17条作出的裁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其他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
1. 时效的限制
依现行第24条,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的2年期间,但申请认可离婚等身份关系判决除外。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间从认可裁定生效时重新计算,不能沿用一年内提出的旧规则。
2. 申请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3.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判决之诉与内地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冲突的处理
(1) 审查认可申请期间,就同一纠纷再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诉讼。
(2) 大陆法院已在审理同一纠纷,其间一方申请认可台湾判决的,可以裁定中止;认可后对中止的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认可则恢复。
(3) 已获认可的部分不得重复起诉;裁定不予认可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认可,但可以依法在大陆起诉。因材料不合要求等受理条件欠缺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与实体不予认可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专门规则,不能直接照搬台湾判决认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