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分期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2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待核实

(2020 年5 月12 日)

各有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资产支持计划分期发行工作,简化注册流程,根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 号)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支持计划分期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分期发行是指资产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在满足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在注册限额内采用多次发行的方式。

二、分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各期产品应作为独立产品进行管理。受托人应明确各期产品对应的基础资产,做到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各期产品名称应体现当期产品的期数,在协议文本及产品文件等材料中应体现分期发行及各期产品的钩稽关系。

三、分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机构应资质良好,各期发行时无新增债务违约、外部评级下调等情况,未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负面事件,且能够持续产生与注册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规模以满足分期发行的需要。

四、分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各期产品的交易结构和增信方式应相同。

五、分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受托人和相关参与方应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六、分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具备较高的同质性。本通知所指同质性是指基础资产属于同一类别,业务形态相同,法律界定一致,且风险特征不存在较大差异。

各期产品应设置相同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且合格标准中应包括清晰明确的资产质量控制条款,例如资产包集中度、影子评级分布等。

七、各期产品应在发行前完成基础资产的确定工作。对于产品注册时基础资产已完成确定的,受托人应在分期发行环节根据各期产品情况对已确定的基础资产进行切分。对于产品注册时基础资产尚未完成确定的,受托人应在注册申请环节提供模拟资产包,模拟资产包的规模应原则上不低于申请注册规模的20%,并在各期发行前提供最终确定的资产包。

八、注册申请时提供的模拟资产池应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对应的基础资产的整体情况和基本特征,各期发行的实际资产池在影响资产质量的关键指标上应无明显差异。对于小额分散、现金流回款周期短的基础资产,在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的统计要素上,注册申请时的模拟资产池与各期发行的实际资产池应具有较高的相似性。

九、受托人应按照《注册办法》的相关要求向中保登公司提交产品注册申请。同意注册且符合分期发行条件的,中保登公司出具《注册通知书》并在注册意见中明确注册额度。受托人应在取得《注册通知书》一年内完成首期产品发行,末期产品发行距首期产品发行时间不超过一年。

受托人应于每期产品发行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注册系统预登记模块中提交分期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中保登公司。受托人应确保提交的电子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中保登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十、受托人应切实履行受托责任,保障分期发行产品的每期基础资产均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中保登公司将根据受托人履职情况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受托人或其他参与主体在分期发行过程中违反《暂行办法》或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尚未发行的注册额度予以取消。

十一、对于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方面存在重大创新的产品,暂不适用本通知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分期发行材料清单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2020 年5 月12 日

随附文件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