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事故已经发生为前提
危险作业罪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只是违反某项内部操作要求,不足以直接认定本罪。
核对三类行为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仍拒不执行。
- 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法条列明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
每类均需核对具体行为及法定范围,不能用“危险行业”“没有证照”等标签替代全部构成条件。
现实危险怎样证明
结合现场状态、设备作用、危险物品、人员暴露、技术鉴定和监管材料判断。已经整改的,应保留整改时间、措施和验收材料;不能删除原记录或倒签文件掩盖事发状态。
本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来发生事故并触及其他犯罪时,依司法解释处理竞合,不能将所有罪名刑罚直接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