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精神病史,丈夫离婚时能否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男,住武汉市某区。

被告:康某,女,住武汉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住武汉市某区,系被告母亲。

2001年,康某因受情感打击患上双向情感障碍,通过治疗病情得到稳定,但此后一年的时间里还得一直靠药物来维持。经过一年的巩固治疗,康某的病情基本得到控制,外表上看不出任何不正常的迹象。

2003年,康某停药后的第二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陆某,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次年5月结婚。婚后康某的情绪出现反常现象,变得暴躁易怒,并且有时还神志不清。陆某于是带康某到省精神卫生中心检查,结果检查出来是双向情感障碍病复发。

得知康某患有精神疾病,陆某很是苦恼,并决定离婚。2005年9月,陆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即患有精神病,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讲明这一情况,原告受到欺骗而同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被告旧病复发,夫妻沟通困难,夫妻间已无感情可言,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因为被告存在欺骗行为,所以应当赔偿原告5万元作为损害赔偿。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认为,康某婚前的确患有疾病,但是经过治疗后,已经康复。只不过婚后由于生活不和谐才又旧病复发。在复发这一事情上,陆某也有一定的责任(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在陆某不但不履行扶养康某的义务,反倒提出离婚,以此躲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更提出了赔偿的请求,原告的行为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某隐瞒了其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同原告结婚,双方结婚后被告旧病复发,这更加恶化了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康某离婚;财产分割(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隐瞒病情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都觉得很委屈,特别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现在存在意识障碍,无法独立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理应好好照顾被告,但是被告现在却要一走了之,女方家里还没对原告不履行照顾义务的行为追究,现在原告反倒提出要求被告赔偿,这更说不过去了。因此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与是否准予离婚,应分别审查。依《民法典》第1059、1079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扶养费,法院则根据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离婚请求,不能仅以患病或者曾隐瞒病情就自动作出判离结论。

现行《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未告知的,另一方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依第1054条,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是否知悉以及告知情况,须结合病历和其他证据判断,不能把所有精神疾病一概等同。若选择离婚而未获撤销婚姻,则应另按第1091条审查是否存在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原案以旧法赔偿范围为由驳回请求,不能作为现行法下隐瞒重大疾病一律不得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