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假离婚后一方再婚,另一方能否起诉重婚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金华市某区。
被告:胡某,男,住金华市某区。
胡某与张某1992年结婚。2003年,胡某独自到深圳打工,在此期间认识了女同事叶某,不久即与叶某同居。胡某想与张某离婚,然后再同叶某结婚。但是他知道,张某肯定是不会同意的。于是胡某编造了与他人做生意亏本欠下巨额债务的谎言,并对张某说,为躲避债务两人要假离婚,所有的财产归张某所有。张某信以为真,2005年3月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领了离婚证后,胡某又拿出一份“声明书”,大致内容是:胡、张两人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实际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文末有胡、张两人的亲笔签名。
离婚后不久,胡某即与叶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此事,遂与胡某交涉,但是毫无结果。于是张某向法院诉讼,她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理由是双方当初约定离婚是为了躲避债务,是“假离婚”,是在“演戏”。最重要的是,胡某还向张某出具一份声明书,这份声明书上写明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
而胡某则辩称,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那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解除,因而自己也不构成重婚。
让张某想不到的是:胡某还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胡、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理由同样是在张某看来有利于自己的那份“声明书”。胡某认为,离婚后双方签署的“声明书”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重新分配,所有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针对胡某的这一主张,张某认为应当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并且因为胡某存在欺诈行为,这样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原案裁判结果
关于重婚的认定,法院认为: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颁发给双方离婚证,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胡某再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张某以双方在“声明书”
中的约定来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法院驳回张某要求追究胡某重婚责任的请求。
对于胡某另案提起的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院认为:双方签署“声明书”的时间在离婚登记之后,所以认定该“声明书”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新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割。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从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认为张某应多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法律分析
依《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规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私下约定假离婚不能维持夫妻身份;1994年2月1日以后离婚又共同生活,未重新登记的,也不能仅据此恢复婚姻关系。原案已经合法离婚后再婚,不能仅凭该声明认定重婚。
离婚协议也不能用于逃避依法应承担的债务。依解释(二)第3条,离婚财产分割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538、539条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法院结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离婚后的声明涉及财产重新安排,应审查内容、真实意思及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只因签署时间在后便认定其当然有效、当然平均分割。声明中关于继续保持夫妻身份的约定不发生恢复婚姻的效力;财产约定的效力及可撤销性应另行判断。
受欺诈订立财产处分协议的,可以依《民法典》第148、152条请求撤销,须证明欺诈行为及其与违背真实意思处分财产的关系,并注意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及行为发生起五年的期限。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的,还应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救济能否成立取决于具体请求、证据和期限,不能概括为受骗一方无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