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一方擅自退庭,法院能缺席判决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张某和李某1995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年7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并且李某对张某有多次打骂行为。

2004年11月两人又发生争吵,之后张某搬回父母家居住,后经家人、朋友劝解,两人和好。

但是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2005年10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离家在外单独租房住。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李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承认因为自己脾气急躁,有时会动手打原告,但确属情绪失控,每次被告都觉得很后悔,并向原告道歉,被告十分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不同意离婚。

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均未成功。随后法官传票通知双方2005年11月28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本案。但是到了开庭的时候,被告却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法官只好宣布休庭,并再次向原、被告发出传票,通知2005年12月8日开庭,并向被告说明了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是被告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拒不出庭应诉。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关系破裂,并且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被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诉讼当事人拒不出庭参与庭审审理,法院将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6至148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依法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缺席审理仍须审查双方已提交的诉讼材料及证据,不能因一方不到庭就当然采信到庭一方的全部主张。缺席不等于必然判离,感情是否破裂仍按《民法典》第1079条判断。作出缺席判决前,至少须核实以下程序事项:

(1) 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缺席的当事人。

(2)是否依法保障答辩等期间,是否存在应当延期的正当理由,以及当事人是否属于必须到庭、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情形。

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须提交书面意见。对于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擅自退庭的情形,可依法处理。两次传票传唤是对必须到庭被告采取拘传的条件,不能误作一切缺席判决的必备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