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必要花大力气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吗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肖某毕业于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院。毕业后,她便到一家外资银行工作,后来又跳槽去了一家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她认识了小自己两岁的郑某,当时郑某是另一金融机构的业务员,两人熟悉并建立感情。
2002年肖、郑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肖某就发现郑某与本单位的一同事关系非同一般,但是肖某还不能确定对方到底是谁。郑某晚上也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候甚至彻夜不归。发现郑某的这一问题之后,肖某便四处搜集郑某与对方的证据。她首先调取了郑某的手机通信记录,发现郑某经常同尾号为2208的手机多次长时间通话,并且有很多通话时间是晚上十一点之后,肖某又调取了2208尾号的手机用户基本资料,结果资料显示2208手机是郑某同事王某的,也正是先前怀疑的对象。当然这些证据的收集是肖某通过私人关系进行,自然各方面的钞票花了不少。
在取得这些初步证据之后,肖某又聘请侦探公司分别对郑、王两人跟踪取证,很快调查公司反馈回了两人经常碰面的房子在某小区1208室,并拍到了两人多次频繁出入该室的照片。此外还到物业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包括物业公司的证明、郑某为1208室缴纳燃气费的账单……这样下来,肖某花费了近5万元取得了这些证明郑某过错的有力证据。2005年肖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郑某作为过错方赔偿自己10万元,同时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取得证据只能证明郑某有过错行为,不能证明郑某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肖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要求多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肖某分得53万元共同财产,郑某分得50万。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是否一定要花费财力人力去证明对方有错,证明对方有过错是否一定能够在财产分割上获得较大利益。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会意气用事,为了“争口气”而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但是最终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
现行《民法典》第1091条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外,还规定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87条的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损害赔偿是不同请求,法律没有统一的多分比例;原案差额不能预测其他案件的获益。
取证应围绕具体请求、待证事实、取得成本和安全风险安排。证明法定过错、隐匿转移财产或人身危险可能具有实质救济价值,不应仅按预期多分金额判断必要性,也不宜将传播隐私、威胁名誉作为谈判手段。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排除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将一切存在争议的取证方式都概括为必然无效;但强行闯入住宅、安装窃拍设备等行为可能侵害权益并引发责任。应优先依法保存自有材料,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或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