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6个月内,原告是否一定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郑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
2005年3月,因感情不和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郑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不能和好的程度,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于某搬到父母家住,并多次拒绝郑某要求她回家居住的请求。被拒绝的郑某便每天都到于某父母家大吵大闹,给于某父母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众多不便。有一次双方矛盾激化,发生冲突,混乱中于某的父亲被郑某打伤,并被送到医院观察治疗。
此事过后的2005年6月,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某称:
法院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每天都到自己父母家中吵闹,并将自己的父亲打伤,现在还在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双方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则辩称: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尚不足6个月,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针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于某认为虽然时间尚不足6个月,但是因为有新情况发生,所以不受这一规定限制。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某的主张,受理了该案,并判决: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被告郑某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原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仅三个月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作出离婚判决,违反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
原案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上诉人(一审被告)又多次到被上诉人父母家中吵闹,并将被上诉人于某的父亲打伤,可以认定为出现了影响夫妻感情的新情况。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于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6个月的限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于某是否可以在3个月内第二次起诉离婚?
通常所说的六个月限制,现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该限制针对前次原告,且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为条件;出现新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前次被告另行起诉,不受这一项对原告的限制,但仍须符合其他起诉条件。
是否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应结合前次裁判后的事实变化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判断,不是换一种表述就可以规避期限。受理后是否准予离婚,还须依《民法典》第1079条审查;受理与判离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