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要求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住济南市某区。

被告:赵某,女,住济南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赵某怀孕并生下一男婴。因为结婚前,郑、赵两人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所以对赵某婚后7个月即生子这件事,周围邻居都议论纷纷。毕竟“三人成虎”,逐渐的郑某也开始怀疑孩子并非亲生。但是在这一问题上,赵某态度很坚决。这件事情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终郑某决定离婚。2006年4月郑某向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郑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一直两地分居,被告结婚7个月即生下一子,明显是被告与他人在婚前有不正当关系所致,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赵某辩称:郑某所说的不是事实,孩子是被告与原告亲生的。

在这一问题上,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婚生子不是其亲生,被告不予认可,并且原告并没有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怀疑的合理性,而是仅凭胎儿的生理周期认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法院认为这一推断并不能必然证实原告的主张。此外,为保障婴儿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足够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原告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不予准许。考虑到双方结婚不久,可能存在误解,双方认真沟通,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法院为什么不准予做亲子鉴定?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

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明方式。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猜疑要求对方或子女接受鉴定。

现行审查依据应以《民法典》第1073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为准。

父或者母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规则不等于有权强制采样,也不意味着任何拒绝鉴定都必然败诉。

法院应综合必要证据、拒绝鉴定的情况及未成年人权益作出判断。不能沿用旧批复,将子女超过三周岁作为现行统一的从严限制;鉴定意见本身也须结合其他证据审查。

原案拒绝鉴定及未判离的结论只能结合当时查明的证据理解。亲子关系争议、离婚条件及子女抚养是不同问题,应分别审查,不能仅以鉴定申请被拒绝就认定离婚请求必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