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该撤诉还是等待败诉
案情简介
原告:虞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周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周某与虞某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结婚后,两人在性格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并因此经常发生争吵,而原因通常是五花八门的。
逐渐认识到两人在性格上的巨大差异后,虞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2005年2月,虞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虞某不知如何表述,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和分歧,只是在看问题的角度和思路上两人始终不能想到一块,导致经常发生争吵,说到底就是两人的价值观以及性格方面存在差异。于是在诉状中,虞某便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认为双方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提出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夫妻感情依然很好,不同意离婚。因为没有法定的判离理由,法官也表示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形势下,周某又与虞某单独谈了一次,周某劝虞某说:先撤回起诉,双方再冷静冷静,如果实在不行,6个月后可以再起诉,那时双方再做个了断。虞某心想既然第一次诉讼是离不掉的,那么撤诉也无所谓了,于是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很快法院裁定同意虞某撤诉。
但是撤诉后,双方的争吵丝毫没有减少。因而6个月后虞某再次起诉离婚。她想第二次诉讼自己应该能胜诉,但是律师却告诉她:这次起诉只能算第一次诉讼,因此能不能离还是个未知数。这让虞某很是诧异,明明是第二次起诉了,但为什么会被认定是第一次呢?同样地,被告还是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家人、律师以及法官的协调,原告在花费了大量精力并在财产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之后,被告才改变了态度,同意离婚。
最终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财产等问题进行分割。
现行法律分析
撤诉和等待判决的选择,应结合证据、和解条件及再次起诉的法定限制判断,不能仅凭原案经历认定撤诉必然错误。
撤诉并不当然意味着夫妻已经和好,也不会抹去曾发生争议、分居或者提起诉讼的事实。相关材料仍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接受审查。
第二次起诉并不当然获得离婚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再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4条对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设有同样的六个月限制。
撤诉与不准离婚判决仍有重要区别。《民法典》第1079条最后一款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为前提;符合条件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撤诉本身不等于取得了这项前提。
六个月的再次起诉限制与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实体离婚条件,应分别计算、分别举证;单纯经过六个月或者诉讼次数增加,不足以证明必然应当离婚。
决定是否撤诉时,应评估已有证据、实际和好可能、协议履行保障和财产风险,不宜采用一律宁败不撤的做法。
撤诉须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许,也不当然终结对方已经提出的反诉。进入财产争议阶段后同样不能把撤诉当作必然保全财产利益的手段;具体选择应服务于能够依法实现的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