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7年未生育能否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重庆市某区。
被告:薛某,男,住重庆市某区。
1996年,王某经人介绍与薛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三年多的交往,两人于1999年10月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2003年1月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此后几年,王某一直没有怀孕,为此事双方曾发生过不愉快。期间王某到医院检查,结果自己一切指标正常,没有问题。后薛某又去检查,诊断结果为薛某存在生理问题,暂时不能生育。随后夫妻两人四处求医,但还是毫无结果。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王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王某诉称,由于被告的原因使得两人结婚多年来没有生育,虽经多处求医,但仍无好转迹象,因此原告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和做母亲的权利被被告剥夺,并且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在原、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薛某辩称: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很好,夫妻关系也很融洽,只是暂时不能生育、没有孩子,日后经过治疗这一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两人之间的感情也并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经过3年的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也没有其他矛盾。现在双方没有生育子女,虽是被告原因所致,但是不排除日后经过治疗康复的可能,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能否成为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定理由?
不能生育本身不等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不妨碍一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依《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应审查婚姻基础、共同生活、双方对生育的态度以及矛盾对感情的实际影响;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存在因不能生育而起诉就必须不判离的现行规则,也不存在第一次起诉一律不判离的规则。原案结果应结合其认定的事实理解,不能据此推定所有同类案件均应驳回,或者将传统婚姻观念作为替代法律标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