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梅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3年登记结婚,并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因为两人的思维方式、看事物的角度不同,所以婚后在许多问题的处理上,两人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有时候甚至还会出现较大分歧。尽管如此,两人并没有发生过争吵,每当有分歧时,两人都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情绪,避免正面冲突。所以在外人看来他们相处得还算和睦。

2005年,梅某觉得跟一个与自己性格以及思维方式相差甚远的人生活在一起很不开心,再这样下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提出分手。

面对梅某的分手要求,徐某则坚决反对。同年8月,梅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两人由于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徐某则答辩,两人感情基础很好,婚后也从未发生过大的争吵,仅仅以性格不合要求离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两人现在感情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要求离婚,但是两人之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夫妻感情并未达到不能和好的地步,并且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恳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性格不合并非自动准予离婚的事由,也不能因此认定起诉者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包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应结合矛盾持续时间、共同生活、沟通和调解情况判断,不能以当事人的年龄、代际观念或者法官个人偏好代替法定标准。

现行法已将精神侵害纳入家庭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威胁等行为可依法认定;日常所称冷暴力则须查明具体行为,不能把一切沉默、疏远都等同于家庭暴力。即使未达到家庭暴力的认定条件,相关相处状况仍可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