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遭车祸致残,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张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陈某与张某在2000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逐渐交往,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并打算年底举办婚礼。同年10月,张某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腿部严重受伤,住院观察治疗,而逃逸的肇事司机一直没有被抓获归案。为了方便照顾张某,他的妹妹特地从老家来到上海帮忙料理,陈某则到处筹集医药费为张某医治,而医生告诉陈某有可能要截肢。张某从医生和家人的一举一动里感觉到自己伤势严重,再加上整天闷在医院里,所以变得暴躁易怒,时常对陈某大发脾气。这一切使陈某感觉承受不了。父母曾劝她说两人还没有举办婚礼,要不就放弃吧。但是陈某没有那样做。
2004年6月,经过一年半的康复治疗,张某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生活还是不能自理。而这期间为了给张某治病,陈某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也承受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为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她向亲戚朋友借钱,但是最终治疗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陈某感觉自己承受不了这巨大的压力,再加上张某对自己的无端指责,她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最终决定放弃。2005年初,陈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张某则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即作为陈某来讲,本来满怀信心期待幸福生活的开始,但是迎来的却是一场浩劫,陈某在张某入院治疗后,对张某一直照顾有加,并且为此尽心尽力坚持到现在,客观地讲,陈某现在提出离婚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站在张某的角度考虑,现在身患重病又没有经济收入,如果此时法院判决陈某与张某离婚,这对张某来讲也是不合适的。
开庭后,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离婚,陈某则一次性支付张某生活费、医疗费4万元。至此,本案告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现行法律分析
一方患病或残疾,不剥夺另一方依法起诉离婚的权利。是否准离仍按《民法典》第1079条审查。婚姻存续期间,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给付扶养费;不能将是否充分支付扶养费用作为是否准离的替代标准。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适用第1090条;帮助的方式和数额须结合需要、负担能力等确定。
原案通过调解,以财产安排和给付费用解决离婚争议,属于当事人的个案协议。不能据此认为提出离婚必须先放弃财产,或者支付某一数额才能取得离婚资格。
处理这类纠纷,应分别审查感情破裂、婚内扶养、离婚经济帮助及财产分割,并为需要帮助的一方提出具体请求与证据。调解须自愿,不能以财产让步代替法定离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