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方婚前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钱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相识并于次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初,在单位例行体检中钱某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后来一次不经意间的谈话钱某透露出他在婚前就已经携带乙肝病毒的事实。得知这一情况的王某接受不了,她认为钱某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了自己,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所以从2003年5月起,王某就搬回父母家居住,两人由此开始分居。同年8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诉称,钱某故意隐瞒婚前病史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自己与钱某的婚姻关系。

钱某则认为,携带乙肝病毒也可以结婚,并不属于当时法律规定的禁止或不宜结婚的疾病之一,并不会传染给他人,也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况且原、被告现在感情很好,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研究,乙肝病毒只能通过体液传播,正常的交谈、共餐不会导致传染,并且通过接种疫苗等预防形式也不会传染给婴儿,原告据此要求离婚法律依据不足。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能否以对方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要求离婚?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特殊人群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

判断本案法律问题,无须以原文缺乏统计时点的数据推断当前乙肝感染规模,应以具体诊疗资料及当事人知情情况为依据。

乙肝病毒感染的状态和健康影响因人而异,不能将全部携带者一概称为健康携带者,更不能仅凭名称认定绝无健康风险。病情评估、治疗和随访应依据专业医学意见。

乙肝的防治和婚育风险,应与婚姻效力问题分别判断。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母婴传播工作规范要求对感染孕产妇提供检测、专科指导及必要干预,为相关新生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随访检测;规范干预可降低传播风险,不能保证绝不感染。

现行《民法典》不以乙肝感染本身作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前病情是否构成第1053条所指重大疾病、是否未如实告知及撤销请求是否在一年期限内,应结合具体证据审查;不宜一概认定乙肝均属或者均不属重大疾病。请求离婚的,仍须依第1079条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原案以其查明事实驳回离婚请求,不能推导出隐瞒乙肝在现行法下没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