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吴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2002年吴某、岳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岳某有一个6岁的女儿。岳某认为重新组建家庭后,可以为女儿创造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活环境。但是结婚后,吴某与女儿相处得并不好,女儿始终不能接受吴某,吴某也对孩子十分冷淡,与孩子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有时候甚至还会对孩子大发脾气。
这种状态让岳某感到很为难,他即跟吴某开诚布公地谈了一次。
岳某认为由于孩子与吴某的矛盾,现在家里很不安宁,也给夫妻双方在感情建立和维持方面带来很大困难,一家人很难再平和地相处下去,所以提出分手。并且岳某同意离婚时赔偿吴某10万元。而吴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觉得当初提出结婚的是岳某,现在提出离婚的又是岳某,感觉被戏弄了,所以她坚决不答应岳某的离婚要求。
协商失败后,岳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状中,岳某称:当初两人草率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所以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吴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并未像岳某说的那样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当判离情形,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规定的可以判离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认为,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不想离婚,那是不是只要像吴某那样在法庭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了呢?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当事人的态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决,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列举的感情破裂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无否决对方离婚请求的效力。
2. 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即使不属于前述具体列举,法院仍须依第1079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不能以旧司法意见中的“可以”表述理解为法院可以在法定条件成立后随意判离或不判离。
3. 不准离婚判决后再次分居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单纯再次起诉或者仅经过六个月,不等于符合这一规定。
当事人应围绕法定条件准备证据。
原告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共同生活、矛盾发展、分居及过错行为等相关证据。被告表示悔改或者反对离婚属于审查材料之一,不能替代法院对事实及法定离婚条件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