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女,住安徽省A县。

被告:凌某,男,住安徽省B县。

原告称与被告凌某系夫妻关系,双方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10月生育一男孩。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孕期间,程某就回娘家生活。后经亲友调解无效,两人于1996年正式分居。1997年凌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5月提前释放,但双方仍分居生活。2001年8月,凌某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程某的父亲将他送到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中途凌某离开医院去向不明,直到2001年农历腊月29日才回家过春节。2002年正月初十,凌某再次突然离去,至今下落不明。

2002年6月,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A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

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60天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答辩或出庭应诉,所以法院缺席判决。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加深夫妻感情,尤其被告在刑满释放后,数次不辞而别,现在仍然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凌某离婚。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方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例。

依《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5条,国内案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案中的60日属于当时程序记载,不能用于现行国内送达。法院还须依法保障答辩等期间,合法传唤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不等于当然准予离婚。

下落不明或者缺席并不当然排除财产分割。法院应审查诉讼请求、财产权属及相关证据;事实无法查明、涉及案外人权利或不宜一并处理的财产,可依法另行处理,不必一律等到对方出现。

下落不明事实可以通过报案记录、查找经过、基层组织证明及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应综合审查;法律未将某一种部门证明统一规定为所有此类案件的唯一立案材料。

依《民法典》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程序的寻找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失踪不是直接起诉离婚的前置条件。依第1079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财产问题仍按前述证据与权属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