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服刑期间,另一方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住武汉市某区。

被告:蒋某,男,住武汉市某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女。1996年被告蒋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某监狱服刑。2005年底,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因被告长期服刑,夫妻间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两人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随自己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现在虽然自己尚在服刑,但是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双方无法进行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况且自己的刑期已过大半,如果自己表现积极还可以提前出狱,因此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与监狱部门配合,在监狱内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牢固,虽然被告尚在服刑,但是两人还是保持沟通和联系。从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角度出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是正在服刑人员。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监禁的,应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确定管辖,不能一概适用原告所在地规则。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不能将原案的旧制度表述作为现行办理依据。

受理法院应依法安排送达、开庭及当事人参加诉讼,具体方式由法院结合监管条件确定,服刑本身不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服刑并非自动准予离婚的事由。应依《民法典》第1079条,结合犯罪行为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婚后感情及其他证据,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不能仅以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为由否定另一方的离婚请求。原案未判离的结果应保留,但其裁判理由不能被概括为法院可在已确认感情破裂后任意决定是否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