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嫖娼被处罚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登记结婚,现有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彻夜不归,对家庭丝毫不关心。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改掉恶习,好好工作,但是被告仍然没有改正迹象。2004年7月,被告又因为嫖娼被公安部门拘留15日。对毛某的这一行为,姜某觉得难以容忍,再加上被告以前的种种恶习,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2004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也毫不关心。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外出打麻将彻夜不归。近期又因为嫖娼,被公安部门拘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姜某称毛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求毛某支付自己损害赔偿金1万元。
被告辩称:同原告的感情尚可,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未能尽到相应的家庭义务,并且因为嫖娼被拘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法院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毛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丈夫嫖娼是否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按《民法典》第1079条,嫖娼行为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事实,法院还应结合婚姻状况及调解情况审查;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属该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不能只凭违法行为的名称,省略对感情破裂及调解结果的判断。
离婚损害赔偿的现行依据是《民法典》第1091条,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外,还包括其他重大过错。嫖娼是否达到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应结合具体情节和证据判断。原案未支持赔偿,不代表现行法下一律不能就此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