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吸毒恶习,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董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肖某与董某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所在企业破产倒闭,被告便一直未再工作,还染上了吸毒恶习。2004年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半年。出来后仅过三个月,董某又复吸。2005年11月,被告又被送入强制戒毒所戒毒,并被劳动教养二年半。2005年底,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董某离婚。肖某在诉状中称,婚后董某失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且吸食毒品,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认为自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肖某原谅,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原告、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但是婚后不久被告就吸食毒品,经过一次强制戒毒后仍未有悔改表现,现又因为吸毒被劳动教养。被告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法院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吸毒是否是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须查明恶习及屡教不改,不能仅以另一方拒绝和好代替事实审查。
认定屡教不改,应综合强制戒毒记录、复吸情况、劝诫后表现以及家庭生活受影响的证据,法律没有统一次数标准。尚不能认定屡教不改,不妨碍法院根据其他证据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损害赔偿须另行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不能从一方吸毒或赌博直接推导必然赔偿;构成其他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依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