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是否属“自动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像其他人一样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人在性格方面相差较大,经常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2003年8月,因为岳某的母亲患病,岳某作为唯一的女儿不得不回老家照料,期间只是偶尔回到上海短住一段时间,后又回老家居住。虽身处两地,但是两人依然摩擦不断,有时甚至会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04年6月,岳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她听别人说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所以她想就这样继续在老家住着,等满两年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了。但是后来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律师告诉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于是2005年8月底,岳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岳某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分居已满两年,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徐某却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是暂时分开居住,并且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原告为照顾患病母亲的需要,两人才被迫分开居住,因此不能认定为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某与徐某系自由恋爱,虽两人在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是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两人已经分居满两年,但是实际上是因为原告的母亲患病,原告为了照料方便而与被告分开居住,因而双方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现被告认为两人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认为两人应当冷静对待婚姻问题,妥善处理双方在生活中的摩擦,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接到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人是否已经构成了《民法典》上的分居?分居两年后,是否就自动离婚?

首先,关于“自动离婚”的问题。

《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才解除。分居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离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满足这一条件仍须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不能自行认定已经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须同时证明分居的原因和持续时间。另有一项独立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则以此前已有不准离婚判决和判决后再次分居满一年为条件,不能与普通两年分居情形混同。

租房协议、居住记录、双方通信、亲友证言及分居协议等,可以相互印证分居时间和原因;分居协议并非必备证据,标题也不决定其法律性质。分居期间财产、债务可以作出明确约定,但夫妻内部约定不当然约束债权人,对外责任仍须依《民法典》第1064、1065条判断。

因工作、照料亲属等客观原因分开居住,不能仅凭持续两年就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若另有证据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仍可依第1079条请求离婚。原案驳回请求,不意味着客观分居中的夫妻一律不能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