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38 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第一百二十条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 120-1 帮助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 120-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 120-3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 120-4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 120-5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 120-6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劫持航空器罪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第一百三十条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133-1 危险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 133-2 妨害安全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 134-1 危险作业罪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 135-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 139-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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