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2〗王皓集资诈骗案——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规则

裁判要旨: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起诉书非因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应当根据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人民法院对出庭公诉人发表的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公诉意见应当区分情况处理。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基本内容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提交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起诉书为准,不得以公诉人当庭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意见为准。对起诉书笔误的补正,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也可以由公诉人当庭补正,但应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录。对量刑建议的调整,应当坚持必要和简便原则,可以由公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公诉人当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