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掌握行为人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依法到其住处下达询问通知书的,因行为人此时已没有选择余地,只能根据要求到案接受询问,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而侦查机关先行电话通知行为人,行为人根据侦查机关要求在原地等待,在此期间能够选择脱逃而未脱逃,体现其到案具有一定主动性,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因其到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和标准自首存在区别,故在量刑时可适当予以区分。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证券法规定已对行为人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宜再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对行为人另行判处从业禁止。公司通过虚构财务数据,使公司成功上市并发行股票,其所侵犯的是国家关于股票发行的管理制度;在上市后,公司继续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最终导致公司发行的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严重损害股东和他人利益,其所破坏的是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上市两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均不相同,独立成罪,且二者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