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9 号〗杨治山内幕交易案——如何理解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裁判要旨:有区别,法院通常会将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传唤到案的情况,视情况而定。口头传唤到公安,如果知道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经过公安口头传唤到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不知有报案情况,在发生纠纷时,公安介入口头传唤到案,其主动性难以体现,应当认定为如实坦白。被告人杨治山主动找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自己涉案情况,预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住所地址,并在上述地址等候有关部门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上门传唤到案,依法可以视为主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以认定杨治山具有自首情节。杨治山关于其购买股票主要是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判断的辩解,属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