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只有对以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才适用该排除规则。具体的非法手段仅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实体违法手段。在本案中,李旭利的二审辩护人向上海市高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排除上述供述及证言,其陈述:李旭利的认罪供述是在侦查阶段受到侦查人员的诱供和胁迫下做出的,并非李旭利的真实意思表示;袁雪梅的证言,是在侦查人员要求李旭利给袁雪梅写信,李旭利在信中变数相关情节后,由袁雪梅按照信中内容陈述所致。辩护人提出:证明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工行、建行股票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李智君为提高自身业绩决定自行购买,一审判决通过推理认定案件事实,以此确认李旭利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来看,李旭利及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询问李旭利时采用了刑讯逼供,亦不能证明侦查人员采用过诱供、威胁等非法手段采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李旭利供述的作案过程系其自行徐庶形成,李旭利及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旭利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