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信息的手段不应作过多的限制,通过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如果明知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泄露的内幕信息或者是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还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实际意味着利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违法结果,行为在整体性质上应当属于禁止情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如果对该类人员被动获悉内幕信息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不予禁止,那么将会激发大量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发生。
因此,应当从政策导向上明确禁止该类人员被动获悉内幕信息后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杜兰库关系密切的人员。二被告人因杜兰库的妻子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意味着利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违法结果,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不管其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悉内幕信息,均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上述特定身份以外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不能适用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