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 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泄露内幕信息的同时建议对方买卖关联股票,被建议者构成内幕交易罪,行为人为内幕交易罪共犯,应对被建议者进行内幕交易的交易额、获利或止损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存在很大的联系,同时也存在以下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同时构成以上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