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1 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是否通谋,是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

第二,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犯罪以刑法第191 条明确规定的为限;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为刑法第191 条规定犯罪之外的有犯罪所得的所有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洗钱罪中兜底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行为方式,但从本罪客体出发,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该兜底条款所规定行为的,仍需以该行为体现出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才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