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5 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换折方式支取储户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偷换储户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本案中直接造成财产法益侵害的行为是被告人李路军利用伪造的存折支取他人存款的行为,该行为是通过信用社的付款行为实现的,对于存款的交付,信用社一方是有明确认识的,只是信用社的这种认识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误认为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存折,李路军是合法的取款人,而这正是被告人李路军使用伪造的存折,冒充真实存款人取款骗术的结果。可见,在被告人李路军非法取得财产的过程中并无秘密窃取的特征,其使用伪造的存折提款的行为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信用社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交付存款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伪造银行存折与使用伪造的存折冒用取款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李路军利用窃取的他人存款信息资料伪造银行存折的行为,依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后使用该伪造的存折到信用社取款的行为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两个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