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 号〗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 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邹臻荣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不足。被告人邹臻荣伪造企业印章的事实存在,其行为亦为盛泰公司诈骗银行贷款提供了条件,但因其行为时间不能具体确定,鉴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臻荣除伪造印章外未实施借贷及使用、占有贷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