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 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变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刑法分则对一些牵连犯罪在定罪处刑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这些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定罪处刑。本案中,被告人使用自己变造的存折到银行去骗取财物,虽然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使用变造的存折到银行去骗取财物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然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已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