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 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非法集资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照银行吸收存款的办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的麻烦,避免受到追究,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者“基金会”,如“职工互助基金会”、“个体劳动者基金会”、“老龄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