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 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计算机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修改系统存储数据,人为操纵股票价格,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的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6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182 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市场罪。)本案中,赵喆的行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