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日常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业务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标准,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釆取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参照本标准确定各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第四条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第五条第三方估值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釆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时,第三方估值机构应做好相关公开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估值原则、方法,披露方式不限于公司网站。
第六条在市场流动性风险、资金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个券的估值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创新品种等情况下,本工作小组将召开临时工作会议,调整或补充估值处理标准。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有关部门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估值处理
第丿I 条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第九条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第十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三、交易所市场交易品种估值处理
第十一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第十二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第十三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建议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第十四条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应釆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校验与纠偏
第十六条由于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个别债券可能存在持续缺乏公允成交价和公允报价的情况,因此,在通过上述方法确定估值价格的同时,需增加校验和纠偏环节。
第十七条对直接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的,校验工作主要依托于第三方估值机构。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第十八条当出现个券估值偏差,估值机构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定期报告日,对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所市场价格数据进行检验,即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交易所债券估值价格与交易所收盘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若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
五、释义
第二十条基金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该公式中,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前应计利息(算头算尾)。
第二十一条基金对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该公式中,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直接选取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
在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计算公式中,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净价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交易所市场交易品种税前应计利息和税后应计利息均保留至小数点后8 位,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税前应计利息和税后应计利息均保留至小数点后12 位,最后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净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二条基金对于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交易品种,如釆用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则直接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
第二十三条对非货币市场基金,釆用按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净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对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非贴现债,釆用按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净价”作为影子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贴现债,釆用按第二十条计算的“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作为影子价格;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贴现债,直接选取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作为影子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