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节选)

发布日期:2017-12-25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7〕9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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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有关规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 年1 月1 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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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 年12 月25 日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