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细则(三)

发布日期:2020-04-17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待核实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规范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的估值。

第二条 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的估值: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基础资产估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基础资产的估值数据,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基础资产的估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相应基础资产的估值数据,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四)对于未上市交易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参考本指引债权投资计划估值相关内容。

(五)对于违约债券,可以选取市场认可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特殊债券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条 股票的估值:

(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股票,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上市流通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有明确限售期股票的估值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技术分析确定。分析流动性折扣时,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股票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四)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长期停牌股票应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分析目标公司停牌的性质,采用适用的估值技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确定公允价值等。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行业内通行的AMAC 行业指数收益法确定停牌股票的公允价值。

(五)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估值

对未包含在上述情况中的、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等),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交易活跃程度、转让方式等,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六)优先股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七)港股通股票的估值

通过上交所或深交所买卖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应参考上述方法确定原币公允价值,并使用估值日汇率计算本币公允价值。估值日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对汇率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一)非上市基金估值

1.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

1.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ETF 基金,按所投资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估值原则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对于开放式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套利风险,尽量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 条至第3 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在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优先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日估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的,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最近提供的估值日账户净值进行估值;若有证据表明可取得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账户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或无法取得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数据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提供账户净值的,可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发行人公布的最近交易日净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六条 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的,应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人在确定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所持有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以优先使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具有广泛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估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根据服务约定提供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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