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7 月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计划能力建设情况并完成首单资产支持计划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后续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应当向中保登公司申请注册。
第三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防范合规风险为底线,以透明高效为宗旨。
第四条 中保登公司为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主体,在中国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规开展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保登公司下设注册登记中心及注册登记委员会开展注册工作。注册登记中心负责注册材料的受理、查验及组织外部专家开展评估。注册登记委员会负责对注册材料及注册登记中心提交的查验意见进行评议,并作出予以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条 注册决定不代表中保登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实质判断或保证。注册不能免除受托人、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金监管人、资产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销机构等相关主体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和履行应有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计划尽职调查、内部决策、申请注册、募集发行、设立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应尽职履责,客观评估投资价值及风险,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独立判断资产支持计划投资价值及风险,自主决策,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第二章 注册申报及受理
第七条 受托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规范、标准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注册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文字或逻辑错误。
第八条 注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足以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受托人应及时报告中保登公司,并更新注册材料,更新注册材料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之内。
第九条 受托人通过中保登公司系统提交电子注册材料,并于提交后1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中心报送书面注册材料。受托人应确保书面注册材料与系统中所提交材料一致。
第十条 中保登公司在收到书面注册材料后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注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注册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三次补正后仍不齐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验及评议
第十一条 中保登公司受理注册材料后,由注册登记中心组织开展查验工作,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出具查验意见。
第十二条 查验工作实行初查和复查双人负责制,查验人员对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独立出具查验意见。
查验人员由中保登公司专职人员和市场专业人员组成。市场专业人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中保登公司择优选用。市场专业人员在受理、查验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回避、保密原则,接受中保登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对注册材料有疑问的,可在工作时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询问受托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相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完整地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四条 中保登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支持计划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外部专家参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评估工作,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外部专家应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高的职业声誉,如担任相关主体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中保登公司应于资产支持计划受理后3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材料发送外部专家,外部专家应于收到注册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就资产支持计划的风险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评估,独立、客观、公正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意见负责,不对是否接受注册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查验人员发现注册材料存在完备性、合规性问题或结合外部专家评估意见,认为受托人需进一步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应在注册材料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注册材料的补充说明,两个月内不能完成补充说明的,注册程序终止。
补充说明的递交时间以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受托人书面材料的时点为准,补充说明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之内。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中心收到受托人补充说明材料后,如复查人员认为仍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应在5 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如复查人员认为符合要求,应在2 个工作日内撰写查验报告,并提交注册登记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注册登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保登公司分管注册业务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注册登记中心负责人、注册登记中心成员及主任委员指定的相关人员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收到注册登记中心经查验的注册材料及查验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应召集各委员对注册材料及注册登记中心提交的查验意见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结论由主任委员、注册登记中心负责人及其他委员3 人以上(含3 人)出具评议意见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符合监管要求及中保登公司相关规则的资产支持计划,中保登公司自受理注册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登记委员会委员评议意见分为“予以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3 种。
超半数以上委员发表“予以注册”意见的,评议结论为予以注册,中保登公司向受托人出具《注册通知书》;超半数以上委员发表“不予注册”意见的,评议结论为不予注册,中保登公司向受托人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告知不予注册的原因及依据,受托人可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书》6 个月后重新报送注册材料。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评议结论为暂缓注册,中保登公司向受托人出具《暂缓注册通知书》并告知暂缓注册的原因及依据。该情形下,受托人需按评议意见对注册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并由原参评委员再次进行评议。委员仅可发表“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意见,超半数以上委员发表“予以注册”意见的,评议结论为予以注册,否则评议结论为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保登公司出具《注册通知书》的,受托人应于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通知书》编码由7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前2 位数字代表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年份,第3 至第4 位数字“01”代表拟注册产品类型为资产支持计划,第5 至第7 位数字代表按顺序排列的资产支持计划编号。
《暂缓注册通知书》和《不予注册通知书》的编码规则参照《注册通知书》的数字编码规则,《暂缓注册通知书》由字母“Z”和阿拉伯数字构成,《不予注册通知书》由字母“B”和阿拉伯数字构成。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登公司申请中止注册:
(一)受托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注册的;
(二)受托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终结,对资产支持计划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受托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资产支持计划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四)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五)中保登公司收到涉及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或发现注册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受托人可以申请恢复注册,中保登公司自收到受托人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恢复注册。中止期间不计入注册时限之内。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情形的,中保登公司应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保登公司终止注册并通知受托人:
(一)受托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受托人、原始权益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中止注册超过两个月的;
(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需要终止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通知书》出具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资产支持计划要素。确需变更的,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5 个工作日向中保登公司提交要素变更申请。中保登公司可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要素变更。
第三十条 受托人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如发生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方式变更、交易结构调整、基础资产大规模替换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重新履行注册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支持计划申请注册前,受托人可以事先通过邮件与中保登公司就创新、疑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和需要确认的问题进行初步沟通。中保登公司将及时给予受托人回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等相关主体及中介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合同约定,通过中保登系统定期披露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事件足以影响资产支持计划要素和投资者权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保登系统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中保登公司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注册情况报送工作。报送人员应于每周的第1 个工作日、每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上周、上月的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进度,并定期对外披露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相关情况。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保登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制定自律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相关主体和中介机构应遵守中保登公司的自律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保登公司可对受托人及其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进行评价,促进受托人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市场信誉,并通过自律核查机制督促受托人加强内部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对于市场信誉良好、评价较高的受托人,可在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或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过程中,中保登公司通过查验材料、后续核查等方式,发现资产支持计划相关主体、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自律管理规定的,将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公开谴责等措施。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严重事项,上报中国银保监会。
第三十八条 中保登公司负责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培训等工作,实现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及后续管理的全流程电子化,为注册工作提供高效、透明、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保登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推进注册材料文本标准化工作,并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 中保登公司建立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监察机制,对注册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保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表1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清单
2.表2 资产支持计划基本信息表
3.表3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要件要点填报表
4.表4 资产支持计划合规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