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2019 年5 月13 日)
各中国结算基金业务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配合我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方式优化调整,对基金账户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配套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 年5 月13 日起,我公司对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及与证券账户的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建立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后,我公司将不再采用原有注册、配号的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我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我公司仅为其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不再为同时提供了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即原注册开户方式),也不再为未提供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配发与新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应的封闭式基金账户(即原配号开户方式)。
对于2019 年5 月10 日(含当日)前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其已建立的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将保留:
1、采用注册方式开立;
2、其对应的封闭式基金账户持有过开放式基金;
3、证券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成功申报了保留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
投资者首次使用本次调整后新开立的或调整前开立但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需先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投资者在建立了对应关系的场内外账户之间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照我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办理。除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外,未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其他业务均不受影响。
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提示投资者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完成相关账户的场内外对应关系建立业务,并妥善做好投资者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第二条 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受管理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业务指南,提供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服务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受托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适用本业务指南。
本公司受托的采用类似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交易方式运作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其它理财产品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指南执行。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系统”),实行基金的无纸化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业务参与人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是指经本公司同意,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通过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销售、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的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除特殊说明外,本指南所称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均指已与本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金业务参与人。
第六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按行使的业务职责分为管理人类和基金销售机构类。
管理人类基金业务参与人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商业银行等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类基金业务参与人主要包括管理人和办理基金销售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管理人类基金业务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关基金管理业务资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资格或其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建立办理基金交易确认、登记结算等业务的相关技术系统,其技术系统已与本公司基金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配备熟悉基金业务、登记结算、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类基金业务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关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建立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本公司基金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配备熟悉基金业务、登记结算、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基金业务参与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基金业务参与人申请书及证监会派发的相关编码;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产品批文复印件,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及指定基金业务联络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本公司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必须指定两名基金业务联络人。指定基金业务联络人是基金业务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基金业务联络的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办理基金业务参与人申请手续;
(二)提交本公司要求的相关业务材料;
(三)出席或委派他人出席本公司召集的基金业务会议;
(四)协调处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异常和紧急事件;
(五)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其它事宜。
指定基金业务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办理参与人名称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参与人名称变更申请书;
(二)相关名称变更的批文;
(三)换发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基金业务参与人名称变更后,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或提交明确协议继承关系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变更资金结算账户户名。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四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本公司取消其基金业务参与人身份。基金业务参与人身份被取消之日起,本公司停止其参与本公司的相关基金业务。
第三章 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
第一节 开放式基金账户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本指南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登记在本公司基金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及变动情况的载体。
第十六条 本指南所称交易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在该基金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变动情况的载体。
第十七条 本公司基金账户按所适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分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需分别开立并使用对应的基金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本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开立、注销、资料变更等业务。
第十九条 本公司以基金账户资料中的关键信息作为识别投资者唯一性的判断依据。
本指南所称基金账户资料中的关键信息是指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三项账户资料信息,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账户资料为非关键信息。
第二节 基金账户开立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一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一个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开立基金账户或禁止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得开立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按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认真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核验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确保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填报的身份信息与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对于机构投资者和产品投资者,还应在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准确填报机构类型或产品类型。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开立申请时,须同时提交投资者在该基金销售机构(或支持多网点基金销售机构的某一网点,以下统称“基金销售机构”)处开立的交易账户。本公司据此建立该交易账户与新开立基金账户的绑定关系。
第二十四条 已持有本公司上海(或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通过原基金销售机构(该基金账户已绑定投资者在该基金销售机构处开立的交易账户)再次申请开立上海(或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填报的交易账户与此前绑定的交易账户一致,则本公司对该申请确认成功,返回其已持有的基金账户;如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填报的交易账户与此前绑定的交易账户不一致,且基金销售机构已开通多交易账户功能,则本公司对该基金账户开立申请确认成功,返回其已持有的基金账户,并将申请中填报的交易账户与该基金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如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填报的交易账户与此前绑定的交易账户不一致,且基金销售机构未开通多交易账户功能,则本公司对该笔基金账户开立申请确认失败。
第二十五条 已持有本公司上海(或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通过其它基金销售机构(该基金账户此前未绑定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的交易账户)申请开立上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本公司对其基金账户开立申请确认成功,并返回其已持有的基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如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开立申请中填写的账户资料的非关键信息与本公司登记的其已开立的基金账户的非关键信息不一致,本公司不会据此对该基金账户的非关键信息进行变更。投资者如需变更本公司登记的基金账户资料,需另行申请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账户开立处理:
(一)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基金账户开立申请;
(二)T+1 日,本公司将基金账户开立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三)T+2 日,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基金账户开立业务处理结果。
第三节 交易账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申报基金业务时,须向本公司提交已与该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了绑定关系的交易账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持已开立的基金账户首次在某一基金销售机构处(该基金账户此前未绑定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的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业务时,应当首先办理增加交易账户业务。销售机构为投资者申报增加交易账户业务时,须向本公司提交该投资者基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为该投资者开立的交易账户,建立基金账户与交易账户的绑定关系。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开通多交易账户功能。对于开通了多交易账户功能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为投资者申报在一个基金账户上绑定多个该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对于未开通多交易账户功能的基金销售机构,仅可为投资者申报在一个基金账户上绑定一个该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申报增加交易账户业务时,应确保所填报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基金账户的信息一致。机构投资者和产品投资者还应准确填报机构类型或产品类型。
第三十二条 交易账户发生变更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为投资者向本公司申报交易账户变更业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不再使用某一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业务时,可申请撤销该交易账户与基金账户的绑定关系。投资者申请撤销交易账户与基金账户的绑定关系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二)该交易账户没有在途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增加、变更或撤销交易账户与基金账户绑定关系处理:
(一)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增加、变更或撤销交易账户申请;
(二)T+1 日,本公司将增加、变更或撤销交易账户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三)T+2 日,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增加、变更或撤销交易账户业务处理结果。
第四节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处申请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对于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本公司变更所登记的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但其它基金销售机构并不因此变更其本地记录的投资者账户资料。投资者须在各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处分别申请办理其本地账户资料变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变更一次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且只能变更“投资者姓名”或“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两者中的一项(其中“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可以两项同时变更或仅变更其中一项),否则本公司对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确认失败。
个人投资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 位升至18 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不视为关键信息变更。
(二)投资者如需再次变更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或需同时变更“投资者姓名”与“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须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书面申请材料。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变更,相关业务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三)“个人/机构标志”为“机构”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该信息变更为“产品”;“个人/机构标志”为“产品”的投资者不可申请将该信息变更为“机构”。如产品投资者申报的账户信息修改业务中填写了“机构”,本公司不会因此将该笔业务确认失败,但仅修改除“个人/机构标志”外的其他信息,“个人/机构标志”仍保持为“产品”。
除上述情形外,如账户资料变更申请中填报的“个人/机构标志”字段与原基金账户资料不一致的,本公司将对该笔申请确认失败。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处理:
(一)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
(二)T+1 日,本公司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三)T+2 日,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处理结果。
第五节 基金账户注销
第三十八条 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申请注销:
(一)该基金账户内份额余额为零;
(二)该基金账户没有在途交易;
(三)除销户申请中填写的交易账户外,没有其他已绑定的交易账户(如基金账户除销户申请中填写的交易账户外还绑定了其他交易账户,则本公司仅撤销该笔销户申请中填报的交易账户与基金账户的绑定关系,不注销该基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处申请注销基金账户时,应确保所填报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基金账户的信息一致。
第四十条 已经注销的基金账户不可恢复使用。投资者如需办理基金业务,需开立新的基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账户注销处理:
(一)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基金账户注销申请;
(二)T+1 日,本公司将基金账户注销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三)T+2 日,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基金账户注销业务处理结果。
第四章 基金份额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受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管理人在本公司办理基金登记前,应该与本公司签订基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基金账户下。对于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基金,本公司出具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依据管理人有效送达的数据进行基金份额登记,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供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不承担由于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前款所指管理人有效送达的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通过约定的通讯方式送达本公司基金系统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
(二)根据管理人的授权,由本公司基金系统按与管理人约定的规则自动生成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
(三)管理人向本公司提交的其它有效书面或电子数据。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基金份额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基金募集登记;
(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参与、退出登记;
(三)基金红利再投资登记;
(四)基金分级登记;
(五)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
(六)基金冻结登记;
(七)其它与基金权益有关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所登记基金份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基金账户号、基金销售机构名称及代码、销售网点代码、交易账户号、持有基金名称和代码、前后收费标志、持有份额数量、过户日期、冻结标志等。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登记基金份额的最小单位是0.01 份。
第五章 基金交易处理
第一节 一般交易处理
第四十八条 认购及推广期参与处理
(一)认购及推广期参与(以下统称“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日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冻结或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并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传送至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已经向本公司传送的交易申报,投资者不得申请撤销。
(三)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账户开立或增加交易账户申请的同时提交认购申请。如果当日基金账户开立或增加交易账户申请处理失败,则认购申请无效。
(四)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时,须指明所认购基金的类别(前收费份额或后收费份额),且每笔认购申请金额必须满足管理人对首次投资金额下限、追加投资金额下限等的相关要求,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五)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对每日认购申请进行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
(六)管理人可对认购业务设定认购费率或单笔认购固定金额,本公司按照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或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向投资者计收认购费。对于管理人允许对认购费打折优惠的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认购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
(七)管理人可以在认购截止日之后对认购期的全部有效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
最终确认金额不能高于一次确认金额,否则本公司对该笔申请作无效处理。
管理人在做认购最终确认时,可以做逐笔明细确认,也可以做批量比例确认。做批量比例确认时,本公司根据管理人确认的配售比例,确定认购最终确认金额(认购最终确认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配售比例)。
(八)本公司根据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金额计算确定认购份额、认购费,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认购费分成比例计算确定各基金业务参与人应该取得的认购费用。
(九)对于实施认购利息折份额处理的基金,本公司计算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并将其折算为基金份额,具体计息方法如下:
利息=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
其中,年利率由管理人设定,认购计息天数相关起息日和到期日由管理人设定。本公司对认购利息计算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
管理人在进行认购最终确认时,可以对上述本公司计算的利息进行修改。管理人对本公司计算的利息进行了修改的,本公司按照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基金份额。
(十)如基金募集成功,本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将按照上述(八)、(九)中确定的“认购份额”和“利息转份额”登记投资者认购最终所得的基金份额。
(十一)对于在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本公司将认购资金及经管理人确认的利息划付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由相关基金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
对于被部分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本公司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划付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由相关基金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但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本公司将经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募集失败的,本公司按照有效认购金额加上按本公司相关计息规则计算出的利息,退还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由相关基金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
(十三)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募集期间认购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2、T+1 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认购确认结果对投资者认购申请金额进行确认,并将认购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申请处理结果。
(十四)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募集结束处理:
1、认购最终确认日,本公司按照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结果登记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将认购最终确认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2、认购最终确认日后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认购所得基金份额。
以上认购最终确认日以管理人发送认购最终确认数据至本公司的日期而定,具体参见相关基金发行文件,最早可为N+1 日(N 日基金募集截止日)。
第四十九条 申购及存续期参与处理
(一)申购及存续期参与(以下统称“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日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冻结或扣划投资者申购资金,并将已受理的申购申请传送至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已经向本公司传送的交易申报,投资者不得申请撤销。
(三)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时,投资者才能成功办理基金申购,否则申购申请无效。
(四)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账户开立或增加交易账户申请的同时,提交申购申请。如果当日基金账户开立或增加交易账户申请处理失败,则申购申请无效。
(五)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时,须指明所申购基金的类别(前收费份额或后收费份额),且每笔申购申请金额必须满足管理人对首次投资金额下限、追加投资金额下限等的相关要求,否则该笔申购申请无效。
(六)本公司以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申购价格,为投资者计算申购份额。
(七)管理人可对申购业务设定申购费率或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本公司按照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或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向投资者计收申购费。对于管理人允许对申购费打折优惠的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申购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
(八)本公司根据管理人申购确认结果计算确定申购份额、申购费,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费分成比例计算确定各基金业务参与人应该取得的申购费用。
(九)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申购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申购申请;
2、T+1 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申购确认结果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并将申购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申购基金份额及申购申请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定期定额申购处理
(一)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由基金销售机构定期自动为投资者提出约定金额的申购申请。
(二)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定期定额申购时,需管理人认可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三)本公司根据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确定是否要求投资者在申报定期定额申购之前先行申报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开通申请。
对于要求先行申报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开通申请的,本公司对投资者申报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进行记录。投资者可以对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开通申请中的申购日期和申购金额进行修改,也可以申请撤销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开通申请和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可以在同一日提出。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日当日提出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撤销申请的,当日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无效。在相关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同一投资者针对同一只基金可以开通多个不同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
对于不需要先行申报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开通申请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代投资者以多次逐笔申报方式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四)基金必须处于可定期定额申购状态时,投资者才能成功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否则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无效。
(五)管理人可对单只基金按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限额。本公司对低于此限额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六)管理人可单独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该费率可不同于一般申购费率。如果管理人未单独设定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本公司将对定期定额申购参照一般申购费率执行。
(七)定期定额申购其它处理规则同一般申购。
第五十一条 赎回及退出处理
(一)赎回及退出(以下统称“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向管理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冻结投资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已受理的赎回申请传送至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已经向本公司传送的交易申报,投资者不得申请撤销。
(三)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时,投资者才能成功办理基金赎回,否则本公司对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四)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基金销售机构处申请赎回。投资者办理赎回时,须指明所赎回基金份额的类别(前收费份额或后收费份额),且赎回申请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在该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基金可用份额余额,否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五)投资者可以赎回其基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但每笔赎回申请份额必须满足管理人对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下限、赎回份额级数(赎回申请份额必须为赎回份额级数的整数倍)等的相关要求,否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如投资者对某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全部基金份额申请赎回,则该笔赎回申请不受上述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下限、赎回份额级数等要求限制。
(六)除指定赎回外,本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规定对赎回份额明细处理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
“先进先出”赎回份额明细处理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过户日期在前的先赎回,份额过户日期在后的后赎回;“后进先出”赎回份额明细处理原则反之。
(七)本公司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赎回价格,为投资者计算赎回金额。
(八)管理人可对赎回业务设定赎回费率。本公司按照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向投资者计收赎回费。对于管理人允许对赎回费打折优惠的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赎回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
(九)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短期交易的投资者收取赎回惩罚性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管理人给定的赎回惩罚性费用费率向投资者计收赎回惩罚性费用。对于赎回惩罚性费用不允许打折优惠。
(十)本公司根据管理人赎回确认结果计算确定赎回金额、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赎回费分成比例计算确定各基金业务参与人应该取得的赎回费用。
(十一)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赎回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赎回申请;
2、T+1 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赎回确认结果扣减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并将赎回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赎回申请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指定赎回处理
(一)指定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办理赎回申请时,指定赎回某一特定过户日期或某笔特定确认编号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同时指定特定过户日期和特定确认编号的,本公司以指定的特定确认编号为准。
(二)投资者办理指定赎回时,需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支持办理指定赎回业务。
(三)本公司对以下指定赎回申请作无效申请处理:
1、指定的赎回份额过户日期或确认编号与本公司记录不匹配的;
2、指定过户日期或确认编号上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小于指定赎回申请数量的。
(四)指定赎回其它处理规则同一般赎回。
第五十三条 预约赎回处理
(一)预约赎回是指投资者提前约定赎回日期和赎回份额,本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期自动为投资者申报约定赎回份额的赎回申请。
(二)投资者办理预约赎回时,需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支持办理预约赎回业务。
(三)投资者在预约赎回申请中约定的赎回份额必须不少于管理人规定的预约赎回份额下限,约定的赎回日期距预约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天数不得短于管理人规定的预约赎回最小天数,也不得超过预约赎回最大天数,否则预约赎回申请无效。
(四)投资者申报预约赎回后,可在约定赎回日期前(不含约定赎回日期当日)申请撤销预约赎回。撤销预约赎回必须对整笔申报申请撤销,不能仅对其中部分份额申请撤销。
对于当日申报的预约赎回,投资者当日不得申请撤销。
(五)如果投资者约定的赎回日期是非工作日,则本公司将自动将赎回日期顺延到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
(六)如果投资者约定的赎回日期当日基金状态为暂停赎回,则该笔预约赎回将被拒绝,不予顺延处理。
(七)预约赎回无优先赎回权,本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期对预约赎回与当日一般赎回申请做同等处理。
(八)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预约赎回及撤销预约赎回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预约赎回及撤销预约赎回申请;
2、T+1 日,本公司对预约赎回及撤销预约赎回进行记录,并将预约赎回及撤销预约赎回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预约赎回或撤销预约赎回申请处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定期定额赎回处理
(一)定期定额赎回是指投资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由基金销售机构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约定份额数量的赎回申请。
(二)投资者在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定期定额赎回时,需管理人认可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三)管理人可对单只基金按基金销售机构设置定期定额赎回份额最低限额,本公司对低于此限额的定期定额赎回申请作无效申请处理。
(四)管理人可单独设置定期定额赎回费率,该费率可不同于一般赎回费率。如果管理人未单独设定定期定额赎回费率的,本公司将对定期定额赎回参照一般赎回费率执行。
(五)定期定额赎回其它处理规则同一般赎回。
第五十五条 巨额赎回处理
(一)当单日基金净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可认定发生基金巨额赎回。
管理人认定发生巨额赎回且对当日赎回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时,管理人须通知本公司启动巨额赎回处理流程;如管理人认定发生巨额赎回,但对当日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时,管理人无需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正常赎回流程处理。
(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对巨额赎回未确认成交部分的基金份额选择“顺延”或“撤销”处理;投资者未做选择的,本公司将视同“顺延”处理。
选择“顺延”处理的,发生巨额赎回当日未确认成交部分的基金份额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并以此类推,直至赎回申请份额得到全部确认为止;选择“撤销”处理的,发生巨额赎回当日未确认成交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自动放弃赎回,在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不再自动发起赎回处理。
(三)因发生巨额赎回而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处理的赎回申请无优先处理权,本公司对顺延赎回和当日赎回申请做等同处理。
(四)管理人认定发生巨额赎回且对当日赎回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时,当日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日期变为非固定,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定具体巨额赎回资金交收日。管理人应于确定的巨额赎回资金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将赎回支付确认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于收到管理人赎回支付确认后次一工作日组织完成基金赎回资金交收。
第五十六条 强制赎回处理
(一)强制赎回是指未经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而由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根据既定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强制进行赎回处理。
(二)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基金账户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或同一销售网点,或同一交易账户)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数量设置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如投资者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或同一销售网点,或同一交易账户)处所托管的基金份额数量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本公司将按照管理人规定的强制赎回触发方式对该基金销售机构(或同一销售网点,或同一交易账户)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三)本公司提供三种强制赎回触发方式:
1、发生赎回时触发:基金账户当日发生了赎回业务,且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本公司触发强制赎回处理。
2、份额减少时触发:基金账户当日发生了任何导致份额减少的基金业务,且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本公司触发强制赎回处理。
3、低于持有下限时触发:无论基金账户当日是否发生了基金业务,只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本公司就触发强制赎回处理。
管理人可按基金分别设定强制赎回触发方式,本公司按管理人设定的方式处理。
(四)如果当日发生了巨额赎回部分确认的情况,则即使基金份额当日满足强制赎回条件,本公司也不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五)管理人可单独设定强制赎回费率,该费率可不同于一般赎回费率。如果管理人未单独设定强制赎回费率的,本公司将对强制赎回参照一般赎回费率执行。
(六)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1、确认日,本公司对达到强制赎回触发条件的基金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根据强制赎回处理结果扣减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并将强制赎回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2、确认日后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强制赎回业务处理结果。
以上强制赎回确认日为基金份额达到触发强制赎回条件当日的日期。
(七)管理人可自行对投资者基金账户发起强制赎回,直接生成强制赎回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具体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确认日,管理人将强制赎回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扣减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并将强制赎回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2、确认日后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强制赎回业务处理结果。
以上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确认日以管理人发送强制赎回确认数据至本公司的日期而定。
本公司在完成管理人发起强制赎回处理后,如投资者基金账户最新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则本公司将按照既定的强制赎回触发条件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基金转换处理
(一)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份额。
(二)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日受理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冻结申请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并将基金转换申请传送至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已经向本公司传送的基金转换申请,投资者不得申请撤销。
(三)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
(四)转出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投资者才能成功办理基金转换,否则本公司对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
(五)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时,须指明所转出、转入基金份额的类别(前收费份额或后收费份额),且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在该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基金可用份额余额。如申请份额超出可用份额余额,则该笔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六)投资者可以将其基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但每笔基金转换申请份额必须满足管理人对基金单笔转出份额最低和最高限额、转出份额持有最小期限等的相关要求,否则该笔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七)本公司采用的基金转换份额明细处理原则与基金赎回份额明细处理原则一致。
(八)本公司提供两种转入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期的确定方式:
1、继承原过户日期:即转入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为转出基金份额原过户日期。
2、不继承原过户日期:即转入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为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期。
管理人可按基金分别设定转入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期的确定方式,本公司按管理人设定的方式处理。
(九)当发生巨额赎回部分确认时,基金转换中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处理优先级,本公司按照管理人提供的基金转换确认比例对基金转换中的基金转出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部分确认时,对于基金转换中未确认基金转出部分,在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不再自动发起基金转换转出处理。
(十)本公司以基金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作为转出价格,计算转出金额,并以申请日的转入基金份额净值为转入价格,计算转入基金份额。
(十一)管理人可对基金转换业务设定转换费率和补差费率。转换费是管理人针对基金转换业务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补差费是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用于补足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差额的费用。
对于管理人允许对转换费、补差费打折优惠的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转换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
(十二)本公司根据管理人基金转换确认结果确定转出金额、转入份额、转换费、补差费,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转换费、补差费分成比例计算确定各基金业务参与人应该取得的转换及补差费用。
(十三)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转换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2、T+1 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基金转换确认结果记减投资者转出基金份额,记增转入基金份额,并将基金转换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基金份额及基金转出业务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基金份额转托管处理
(一)基金份额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从某一基金销售机构转移到另一基金销售机构处;或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该基金销售机构为多销售网点模式)内部,从某一销售网点转移到另一销售网点;或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该基金销售机构为多交易账号模式)内部,从某一交易账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号。
(二)基金份额转托管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步式转托管和两步式转托管。
采用一步式转托管,投资者仅需在原基金份额托管所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或销售网点处,或交易账号处,以下简称转出方)提交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即自动转入目的基金销售机构处(或销售网点处,或交易账号处,以下简称转入方)。
采用两步式转托管,投资者在转出方提交转托管转出申请后,还需在转入方提交转托管转入申请,基金份额才能转入转入方。在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之前,对该部分基金份额做“转托管在途”挂账处理。
(三)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需按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要求,选择采用一步式或两步式转托管申报。
投资者选择采用两步式转托管申报时,需转托管基金份额相应的管理人支持开通两步式转托管处理。
(四)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日受理投资者转托管申请,冻结申请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并将转托管申请传送至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已经向本公司传送的转托管申请,投资者不得申请撤销。
(五)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托管状态时,投资者才能成功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否则本公司对转托管申请作无效处理。
(六)投资者可对转出方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但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不得超过托管在转出方的可用份额余额,否则转托管申请无效。
(七)采取一步式转托管申报的,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申请前,须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否则转托管申请无效。
采取两步式转托管申报的,转托管转入申请日不得早于转托管转出申请日,否则转托管转入申请无效。
(八)基金份额转托管份额明细处理原则与基金赎回份额明细处理原则一致。
(九)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一步式转托管处理:
1、T 日,转出方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转托管申请;
2、T+1 日,本公司将成功转托管基金份额托管到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处,并将转托管申请回报发送给转出方和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转入基金份额,在转出方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转托管处理结果。
(十)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两步式转托管处理:
转托管转出业务流程如下:
1、T 日,转出方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转托管转出申请;
2、T+1 日,本公司对成功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进行“转托管在途”挂账处理,并将转托管转出申请回报发送给转出方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以在转出方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转托管转出申请处理结果。
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之后,可在拟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转托管转入业务流程如下:
1、T 日,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转托管转入申请;
2、T+1 日,本公司对成功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取消“转托管在途”挂账状态,将其托管到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处,并将转托管转入申请回报发送给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第五十九条 基金份额强制调整处理
(一)基金份额强制调整是指本公司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对投资者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数量进行强制记增或记减处理。
(二)管理人只能对由其管理的基金申请发起基金份额强制调整处理。
(三)申请基金份额强制调增时,管理人须指定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型、份额托管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或交易账号)、份额过户日期(不能晚于本公司基金系统当前日期)、份额调增数量。
(四)申请基金份额强制调减时,管理人须指定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型、份额托管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或交易账号)、份额过户日期(或确认编号,或按默认顺序)、份额调减数量(调减份额数量不能大于投资者基金账户中份额可用余额)。
(五)对于货币市场基金,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调增或调减,不可对累计未付收益进行调整。
(六)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份额强制调整处理:
1、T 日,本公司受理管理人提出的基金份额强制调整申请;
2、T 日日终,本公司将基金份额强制调整待确认数据发送给管理人进行确认;
3、T+1 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基金份额强制调整确认结果进行基金份额记增、记减处理,并将基金份额强制调整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4、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份额强制调整业务处理结果。
(七)管理人也可自行发起基金份额批量强制调整,由管理人系统直接生成基金份额批量强制调整确认数据,并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强制调整,具体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确认日,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强制调整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进行基金份额记增、记减处理,并将基金份额强制调整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2、确认日后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份额强制调整业务处理结果。
以上确认日以管理人发送基金份额强制调整确认数据至本公司的日期而定。
第二节 基金权益分派
第六十条 分红方式设置及变更处理
(一)投资者可对单只基金选择设定基金权益分派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如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则向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款;如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则自动为投资者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处理,即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为基金份额。
(二)无论是否持有该基金份额,投资者都能在基金销售机构处对单只基金的分红方式申请进行设定或修改。
(三)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处(或同一销售网点处,或同一交易账号处)的基金份额只能设定一种分红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本公司按照申请单号先后顺序,以最后一次申报的分红方式为准。
(四)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处(或不同销售网点处,或不同交易账号处)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
(五)投资者在基金权益登记日(R 日)当天申报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对当次基金权益分派无效,需在下次基金权益分派时生效。
(六)投资者对单只基金设置了分红方式的,按其选择的分红方式处理;投资者未做分红方式设置的,本公司按照管理人规定的基金默认分红方式处理。
(七)本公司不允许设置账户默认分红方式,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中上报的账户默认分红方式无效。
(八)对ETF 基金和保本基金仅能按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基金权益分派,对货币基金仅能按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基金权益分派,投资者不得变更该类基金的分红方式。
(九)对于两步式转托管产生的转托管在途基金份额,本公司一律按照基金默认分红方式进行权益分派处理。
(十)管理人可设置某只基金在某个基金销售机构处的最小红利金额。当投资者现金红利金额小于该最小红利金额时,本公司自动将现金红利转变为红利再投资处理。
(十一)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分红方式变更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投资者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2、T+1 日,本公司将分红方式变更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处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 基金权益分派处理
(一)在权益登记日前,管理人需将基金权益分派方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据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权益分派方案进行基金权益分派处理。
(二)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处理,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享有权益。
权益登记日当日管理人发送至本公司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为除权后的净值。
(三)本公司于红利再投资日进行红利再投资处理,将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登记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中。
(四)本公司于红利发放日进行现金红利派发处理,生成现金红利资金清算指令,并于次一工作日组织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金红利款的交收。
(五)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基金权益分派处理:
1、权益登记日(R 日),本公司进行基金权益登记处理。
2、R 日下午,本公司进行分红金额预估处理,并将预估结果通知管理人。
3、红利再投资日,本公司根据基金权益登记结果按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折算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并登记投资者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生成红利再投资权益分派通知,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
红利再投资日的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
4、红利发放日,对于满足现金派发条件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基金权益登记结果生成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如红利发放日晚于红利再投资日,则在红利再投资日下发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同时进行现金红利资金清算处理,生成现金红利资金清算指令。
红利发放日的次一工作日,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进行现金红利款交收。
5、对于不满足现金派发条件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做挂账处理,待满足下发条件时,再相应生成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和现金红利资金清算指令。不满足现金派发条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转托管在途基金份额产生的现金红利;
(2)冻结基金份额产生的现金红利。
(六)管理人也可自行发起基金权益分派,直接生成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确认数据,并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办理现金红利派发和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登记,具体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红利再投资日,管理人将红利再投资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按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折算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并登记投资者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生成红利再投资权益分派通知,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
红利再投资日的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
2、红利发放日,管理人将现金红利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生成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同时进行现金红利资金清算处理,生成现金红利资金清算指令。红利发放日的次一工作日,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进行现金红利款交收。
对于不满足现金派发条件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做挂账处理,待满足下发条件时,再相应生成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和现金红利资金清算指令。
第三节 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第六十三条 作为受托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公司受理继承、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司法扣划及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非交易过户。
本公司已受理的非交易过户,并不表示已完成非交易过户登记,仅表示已接受非交易过户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的最终确认与过户登记以本公司基金系统的非交易过户处理结果为准。
第六十四条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具体包括出国赠与、死亡赠与以及福利性捐赠。
法人合并与分立是指因机构合并、分立等引起的财产分割与转移。
司法扣划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个人或机构。
第六十五条 因继承、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的有关当事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继承文件、捐赠文件、机构合并与分立批文等有效的资产归属证明文件;
(三)非交易过户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十六条 执法机关办理司法扣划应向本公司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副本、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执法机关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基金账户号、基金全称、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不指明过户日期的,按默认顺序过户)、过户份额以及受让方全称及基金账户号。
要求办理司法扣划的基金份额已经被司法冻结的,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自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以上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所述材料进行核验并确认无误后,完成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登记,并向有关方面出具《基金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公司仅对有关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非交易过户过入方(即受让基金份额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受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
第六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过出方和过入方必须同属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非交易过户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前,应在过出方基金销售机构处办妥基金账户开立或增加交易账户手续。
第七十条 本公司提供两种非交易过户过入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期的确定方式:
(一)继承原过户日期:即过入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为过出基金份额原过户日期。
(二)不继承原过户日期:即过入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为非交易过户确认日期。
管理人可按基金分别设定非交易过户过入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期的确定方式,本公司按管理人设定的方式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按规定标准向非交易过户双方当事人收取过户登记费。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非交易过户处理:
(一)T 日,本公司受理当事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二)T+X 日(X≤15)日,本公司执行非交易过户登记处理,记减过出方基金份额,等额记增过入方基金份额,并将非交易过户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和管理人;
(三)T+X +1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非交易过户过入基金份额。
第四节 冻结与解冻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理执法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与解冻。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已受理的司法冻结与解冻,并不表示已完成冻结与解冻登记,仅表示已接受冻结与解冻申请。冻结与解冻申请的最终确认以本公司基金系统的冻结与解冻处理结果为准。
第七十五条 执法机关办理基金份额冻结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副本、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执法机关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基金账户号、基金全称、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不指明过户日期的,按默认顺序冻结)、冻结份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派生权益份额是否一并冻结)等。
第七十六条 执法机关办理基金份额冻结手续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冻结期限的,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冻结;未注明的,本公司依据原冻结机关书面解冻通知执行人工解冻。
第七十七条 执法机关办理基金份额解冻、续冻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冻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执法机关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执法机关应当在解冻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原冻结日期、原冻结份额、原案件号、被执行人全称、基金账户号、基金简称、续冻期限、续冻份额等。
第七十八条 按照冻结范围的不同,基金份额冻结存在“原份额冻结”和“原份额及孳息冻结”两种冻结方式。
在“原份额冻结”方式下,本公司仅对冻结日基金账户下的原持有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处理,对原持有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因基金权益分派产生的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不做冻结处理。
在“原份额及孳息冻结”方式下,本公司不仅对冻结日基金账户下的原持有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处理,对原持有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因基金权益分派产生的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也做冻结处理。
执法机关办理基金份额冻结时须指定具体冻结方式。
第七十九条 在“原份额及孳息冻结”方式下,本公司对冻结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因基金权益分派产生的现金红利,转入本公司“现金挂账账户”中存放;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本公司将该部分现金红利从“现金挂账账户”划出,划入基金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基金销售机构划付给投资者。
第八十条 在“原份额及孳息冻结”方式下,本公司对冻结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因基金权益分派产生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于红利再投资日进行冻结处理;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本公司对该部分冻结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一并解冻。
第八十一条 对于货币基金,仅能按照“原份额及孳息冻结”方式进行冻结处理。
第八十二条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本公司不受理除解冻、基金权益分派、分红方式变更、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以外的其它涉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业务申请。
第八十三条 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冻结与解冻处理:
(一)T 日,本公司受理冻结与解冻申请;
(二)T+1 日,本公司进行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登记处理,并将冻结与解冻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和管理人;
(三)T+2 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冻结与解冻业务处理结果。
第五节 特定交易处理
第八十四条 特定交易处理规则是对特定基金类型做出的特殊业务规定,特定交易处理规则中未作规定的,适用上述一般交易处理规则。
第八十五条 后收费基金处理
(一)后收费基金可以与前收费基金采用同一基金代码,也可以采用与前收费基金不同的基金代码。
(二)后收费基金在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销售费用,在赎回时,除收取原有赎回费外,再收取后端认购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后端认购或申购费=后收费份额×计算净值×后端费率×折扣率
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率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原确认金额(当初认购或申购时的确认金额)等分段设置;计算净值可以是原(认购或申购时)成本基金份额净值或当前(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为二者的最小值。
(三)后收费基金因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
第八十六条 货币基金处理
(一)货币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收益按基金账户持有份额分配到每个投资者基金账户。本公司每个工作日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当日货币基金收益信息,计算货币基金收益分配,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1、单利方式
投资者增加的未付收益=当天可分配的基金收益×持有份额/总份额
2、复利方式
投资者增加的未付收益=当日基金收益×(持有份额+该投资者的未付收益)/(总份额+总未付收益合计)
(二)本公司在管理人规定的收益支付日,自动对投资者的所有未付收益进行支付。收益支付采取将累计未付收益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形式,如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则记增投资者相应数量的基金份额;如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记减投资者相应数量的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基金转换转出货币基金份额时,如赎回或转出部分份额所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根据该基金的具体规则,可以将该未付收益包含在赎回或转出确认金额内,也可以将该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中;如果赎回或转出全部份额,则将该未付收益包含在赎回或转出确认金额内。
如果赎回或转出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将该未付收益从赎回或转出确认金额内扣除。
(四)货币基金进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时的确认份额所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也相应进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处理,但不进行收益支付。
(五)货币基金进行升或降级操作时,累计未付收益也一并升或降级。
(六)货币基金份额被冻结时,对应的收益支付份额也一并进行冻结。由于货币基金份额冻结引起的收益支付份额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也一并解冻。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的升降级处理
(一)基金可以根据持有份额余额分成高低两个级别。两个级别的基金分别采用两个不同的基金代码。
(二)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变动引发的份额升级处理如下:
对于当日基金份额余额发生变动的基金账户,如该基金账户的A 级份额余额为Qa,B 级份额余额为Qb。升降级条件:A 级升至B 级的阈值为Mab,B 级降至A 级的阈值为Mba,其中Mba≤Mab。
如Qb×NAVb÷NAVa+Qa≥Mab,则调增B 级基金份额Qa×NAVa÷NAVb 份,并调减A 级基金份额Qa 份。
如Qb×NAVb÷NAVa+Qa<Mab 且Qb≥Mba 时,调增B 级基金份额Qa×NAVa÷NAVb 份,并调减A 级基金份额Qa 份。
(三)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变动引发的份额降级处理如下:
对于当日基金份额余额发生变动的基金账户,如该基金账户的A 级份额余额为Qa,B 级份额余额为Qb。升降级条件:A 级升至B 级的阈值为Mab,B 级降至A 级的阈值为Mba,其中Mba≤Mab。
如Qb+Qa×NAVa÷NAVb<Mba,则调增A 级基金份额Qb×NAVb÷NAVa 份,并调减B 级基金份额Qb 份。
如Qb+Qa×NAVa÷NAVb≥Mba 且Qb<Mba 时,调增A 级基金份额Qb×NAVb÷NAVa 份,并调减B 级基金份额Qb 份。
(四)对于冻结部分基金份额,只参与基金份额升或降级判定,但不进行基金份额升或降级处理。
第八十八条 QDII 基金处理
(一)QDII 基金申购、赎回等交易币种应为人民币。
(二)QDII 基金的工作日应适用国内工作日。
(三)如QDII 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日期非固定,管理人应在赎回交收日前一工作日规定时点之前将赎回支付确认发送至本公司,本公司据此执行赎回资金清算及交收。
(四)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QDII 基金申购、赎回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QDII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T+1 日,本公司将未通过交易合法性检查的失败申购、赎回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3、投资者可于T+2 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失败的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结果。
对于通过交易合法性检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按下续流程处理:
4、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管理人将QDII 基金T 日申购、赎回净值数据发送至本公司;
5、确认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QDII 基金申购、赎回确认结果记增投资者申购份额,记减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并将QDII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6、确认日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QDII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结果。
以上QDII 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以管理人发送QDII 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至本公司的日期而定。
第八十九条 ETF 场外业务处理
(一)ETF 场外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现金方式进行ETF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ETF 场外认购实行金额申报,以价外法计费,按基金面值计价。
(三)在ETF 上市交易及开放申购、赎回前,本公司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转换比例实施ETF 份额标准化处理。
ETF 份额标准化时,本公司按照折算比例,计算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折算后份额=原基金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折算变动额=折算后份额-原份额
当折算比例>1 时,折算变动额为正数,本公司即调增投资者基金份额,调增数量为折算变动额,调增份额过户日期与原份额过户日期一致。
当折算比例<1 时,折算变动额为负数,本公司即调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调减数量为折算变动额。
当折算比例=1 时,本公司无需调整投资者基金份额。
本公司于份额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折算调整回报数据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
份额折算日后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ETF 份额标准化处理结果。
(四)ETF 场外申购与赎回分别使用申购净值和赎回净值。
(五)对于ETF 场外申购申请,本公司按两次交易回报进行处理,一次申购回报确认申购金额及申购费,二次申购回报确认申购份额。
对于ETF 场外赎回申请,本公司按两次交易回报进行处理,一次赎回回报确认赎回份额,二次赎回回报确认赎回金额及赎回费。
(六)对于ETF 场外份额,不得进行强制赎回、基金转换和巨额赎回顺延赎回处理。
(七)对于ETF 场外份额,仅能以现金红利方式进行基金权益分派。
(八)本公司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ETF 场外申购、赎回处理:
1、T 日,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提交已受理的ETF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T+1 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ETF 场外申购、赎回一次确认结果,确认投资者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并将一次确认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ETF 场外申购、赎回一次确认处理结果;
3、二次确认日,本公司根据管理人ETF 场外申购、赎回二次确认结果,记增投资者ETF 申购份额,记减投资者ETF 赎回份额,并将二次确认业务回报发送给基金销售机构;
次一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到ETF 申购份额及ETF 场外申购、赎回二次确认业务处理结果。
以上二次确认日,以管理人发送场外ETF 申购、赎回二次确认数据至本公司的日期而定。二次确认日不得早于T+2 日。
第六节 交易金额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九十条 交易金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一)认购计算公式
1、价内法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发行价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认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下同。
2、价外法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1+认购费率×折扣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发行价
(二)申购计算公式
1、价内法
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下同。
2、价外法
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1+申购费率×折扣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三)赎回计算公式
1、前收费基金
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折扣率)
赎回惩罚性费用=∑(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2、后收费基金
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费=∑(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折扣率)
赎回惩罚性费用=∑(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
后端认购或申购费=∑(赎回确认份额×计算净值×后端认购或申购费率×折扣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后端认购或申购费
(四)基金转换计算公式
1、价内法
假设A 基金转换为B 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A 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出份额×A 基金份额净值×A 到B 的转换费率×折扣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换费
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A 到B 的补差费率×折扣率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补差费)/B 基金份额净值
2、价外法
本公司仅对前收费基金的转换补差费采用价外法。假设A 基金转换为B 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A 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出份额×A 基金份额净值×A 到B 的转换费率×折扣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换费
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A 到B 的补差费率×折扣率)/(1+A 到B 的补差费率×折扣率)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补差费)/B 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权益分派计算公式
红利金额=基金份额余额×单位红利金额/分红单位
红利再投资份额=红利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率按以下第九十八条规定执行。本公司对以上交易金额、费用金额及交易基金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九十一条 费用优惠折扣管理
(一)按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可对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费用进行折扣优惠处理,具体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1、基金销售机构上报方式:即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本公司据此对投资者相关销售费用进行折扣优惠处理;
2、管理人给定方式:即本公司根据管理人给定的折扣优惠规则及优惠折扣率对投资者相关销售费用进行折扣优惠处理。
(二)对于基金销售机构上报方式,管理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开通基金销售机构上报优惠折扣率权限(可按基金分别开通),否则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无效,本公司对投资者相关销售费用不予折扣优惠。
对于管理人给定了单笔认购、申购费固定金额的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在交易申请中上报优惠折扣率无效,本公司对投资者相关销售费用不予折扣优惠。
(三)对于管理人给定方式,管理人应事先将折扣优惠规则及优惠折扣率通知本公司。
(四)对于基金销售机构上报的后端认购、申购费优惠折扣率,本公司提供两种处理方式:
1、采用基金销售机构在认购或申购申请中上报的优惠折扣率;
2、采用基金销售机构在赎回申请中上报的优惠折扣率。
管理人可按基金分别对上述处理方式进行设定,本公司按管理人设定的方式处理。
(五)对于基金销售机构上报的基金转换优惠折扣率,本公司提供三种处理方式:
1、基金转换优惠折扣率仅对转换费有效,对补差费没有折扣优惠;
2、基金转换优惠折扣率仅对补差费有效,对转换费没有折扣优惠;
3、基金转换优惠折扣率对转换费和补差费同时有效。
管理人可对上述处理方式进行设定,管理人设定的基金转换优惠折扣率处理方式对其旗下所有基金有效,本公司按管理人设定的方式处理。
(六)对于同时存在基金销售机构上报和管理人给定优惠折扣率的情况,本公司提供两种处理方式:
1、采用折上折处理,即按照基金销售机构上报的优惠折扣率乘以管理人给定优惠折扣率之后得出的优惠折扣率执行;
2、采用最优惠折扣处理,即按照基金销售机构上报的优惠折扣率与管理人给定优惠折扣率两者中较低者执行。
管理人可按基金分别对上述处理方式进行设定,本公司按管理人设定的方式处理。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一节 资金结算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业务参与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资金结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十三条 本公司为基金资金结算同时提供多边净额结算和全额非担保结算两种资金结算模式,基金业务参与人可以选择其一作为其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
第九十四条 对于多边净额结算模式,本公司作为各基金业务参与人的共同交收对手,根据基金业务的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基金业务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于清算日次一工作日与基金业务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交收。
第九十五条 对于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之间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依托本公司资金交收平台,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资金清算结果,以双边方式进行资金的全额结算。在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下,本公司收到应付方的款项后,根据应付方的支付指令,向应收方支付相关款项。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对认购、权益分派业务统一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通过本公司沪、深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办理相关资金交收。基金销售机构可选择通过其一办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人应根据其基金销售机构的选择,通过同一资金交收系统办理与该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资金结算。
第二节 结算账户
第九十八条 在获准加入本公司基金系统后,管理人应分别在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管理人费用账户。
在取得相关基金发行批文后,管理人应为每只基金分别在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第九十九条 在获准加入本公司基金系统后,基金销售机构应选择在本公司沪、深分公司其一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第一百条 对于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基金业务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第一百零一条 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结果,确定计息利率水平、计息方法及计息日期,计付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利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在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费用专户用以进行本公司与管理人之间的相关服务费用结算。
本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开立现金挂账专户用以存放因不满足现金派发条件而挂账的投资者现金红利款。
第三节 资金清算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认购业务,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于认购确认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认购确认结果进行认购金额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认购金额”,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认购金额”。
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本公司于认购最终确认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认购最终确认结果进行认购费、销售机构认购费分成、认购过户费(若有)、认购确认失败退款(若有)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一)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认购费”,管理人费用账户等额计收“认购费”;
(二)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销售机构认购费分成”,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销售机构认购费分成”;
(三)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认购过户费”(若有),本公司费用专户等额计收“认购过户费”(若有);
(四)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认购退款金额”(若有),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认购退款金额”(若有)。
对于认购全部确认失败的,还同时进行认购资金利息退款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认购退款利息”(若有),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认购退款利息”(若有)。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本公司于申购确认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购确认结果进行申购总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销售机构申购费分成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申购总金额”,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申购总金额”;
(二)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申购费”,管理人费用账户等额计收“申购费”;
(三)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销售机构申购费分成”,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销售机构申购费分成”。
对于ETF 场外申购,本公司于ETF 场外申购一次确认日(T+1 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ETF 场外申购一次确认结果进行申购总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销售机构申购费分成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同以上一般基金申购。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赎回(含定期定额赎回、强制赎回)业务,本公司于赎回确认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赎回确认结果及本公司强制赎回处理结果进行赎回净金额、赎回费、赎回费销售机构分成、返还基金资产部分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一)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赎回净金额”,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赎回净金额”;
(二)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赎回费”,管理人费用账户等额计收“赎回费”;
(三)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销售机构赎回费分成”,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销售机构赎回费分成”;
(四)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返还基金资产部分”,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返还基金资产部分”。
对于ETF 场外赎回,本公司于ETF 场外赎回二次确认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ETF 场外赎回二次确认结果进行赎回净金额、赎回费、销售机构赎回费分成、返还基金资产部分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同以上一般基金赎回。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基金转换业务,本公司于基金转换确认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转换确认结果进行转换净金额(不含转换费用)、转换费、补差费、销售机构转换费分成、销售机构补差费分成、返还基金资产部分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一)转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转换净金额”,转入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转换净金额”;
(二)转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转换费”,管理人费用账户等额计收“转换费”;
(三)转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补差费”,管理人费用账户等额计收“补差费”;
(四)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销售机构转换费分成”及“销售机构补差费分成”,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销售机构转换费分成”及“销售机构补差费分成”;
(五)管理人费用账户计付“返还基金资产部分”,转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返还基金资产部分”。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基金权益分派业务,本公司于红利发放日根据权益登记结果进行现金红利款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一)对于满足现金派发条件的现金红利款,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现金红利款”,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现金红利款”;
(二)对于不满足现金派发条件的现金红利款,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计付“现金红利款”,本公司现金挂账专户等额计收“现金红利款”
对于上述进行挂账处理的现金红利款,本公司于重新满足现金派发条件当日进行派发现金红利款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规则如下:
(一)对于在上海分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现金挂账专户计付“现金红利款”,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现金红利款”;
(二)对于在深圳分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现金挂账专户计付“现金红利款”,管理人费用账户(上海)等额计收“现金红利款”,同时管理人费用账户(深圳)计付“现金红利款”,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等额计收“现金红利款”。
第四节 资金交收
第一百零八条 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各项基金资金结算的资金交收日:
(一)对于认购业务,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资金交收日为T+2 日(T 日为认购申请日)。基金募集结束,基金成立划款、认购失败退款的资金交收日为基金认购最终确认日后次一工作日。
(二)对于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购的资金交收日为T+N 日(T 日为申购申请日),N 为管理人按基金设定的申购交收期。
(三)对于赎回(含定期定额赎回)业务,赎回的资金交收日为T+M 日(T 日为赎回申请日),M 为管理人按基金设定的赎回交收期。
对于强制赎回业务,赎回的资金交收日为Q+M-1 日(Q 日为强制赎回确认日)。
(四)对于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资金交收日为T+K 日(T 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K 为管理人按基金设定的基金转换交收期。
(五)对于基金权益分派业务,现金红利款的资金交收日为基金红利发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对于赎回交收期不固定的基金,及当日发生了巨额赎回部分确认情况的基金,其赎回资金交收日为本公司收到管理人提交的赎回支付确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费用分成采用每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本公司将于按照上述(一)至(六)条规则确定的资金交收日当日完成相应销售机构销售费用分成交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费用分成采用固定日期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本公司将于规定的固定日期完成除销售机构认购费分成以外的其它销售机构销售费用分成交收。销售机构认购费分成将于按照上述(一)条确定的基金成立划款资金交收日当日完成交收。
第一百零九条 本公司于资金交收日,依据基金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含定期定额赎回、强制赎回)、基金转换、基金权益分派业务的资金清算结果,根据本公司相关规则确定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分别以多边净额结算模式和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通过基金业务参与人及本公司结算账户完成基金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含定期定额赎回、强制赎回)、基金转换、基金权益分派业务相关款项的资金交收。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可于资金交收日前一工作日日终,通过本公司沪、深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接收次日的多边净额结算明细数据;可于资金交收日通过本公司沪、深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接收全额非担保结算明细数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结算银行,应与本公司之间建立电子划款系统。本公司采用电子划款方式完成以上基金各项款项的资金交收。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应该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系统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对每日的数据进行特别介质(磁带、光盘等)备份,异地存放;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应当配备熟悉计算机、财务、结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机构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为投资者透支申购基金,不得因投资者交收违约而不履行对本公司的交收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出现资金透支的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依照有关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了控制基金结算风险,本公司实施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和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制度。
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用于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下的结算担保。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交收违约时,本公司动用其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代为支付。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用于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基金业务资金交收。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日常应保存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额度。结算备付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保证金。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出现资金透支的,在向其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先动用基金业务参与人缴存的结算保证金予以弥补,弥补不足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相关管理人按下列分摊原则就弥补不足部分的透支金额进行分摊补偿。
根据违约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资金清算数据,确定与其存在双边净申购关系的基金,并从相关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减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分摊补偿金额(无论该基金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是否为正,都按此执行):
单只基金分摊补偿金额=违约基金销售机构资金透支总金额×(该基金销售机构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基金销售机构对各相关基金的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在本公司进行分摊追偿前,管理人对违约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的,如赎回款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补偿金额,则本公司不再要求相关基金进行分摊补偿;如赎回款不足以弥补基金应分摊补偿金额,则本公司就尚未弥补的差额部分继续要求相关基金进行分摊补偿。
如资金透支的基金销售机构日后偿还其部分或全部透支金额,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退还金额,对相关基金已分摊补偿的金额进行退还:
单只基金退还金额=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偿还金额×(该基金销售机构对该基金的双边净申购金额/该基金销售机构对各相关基金的双边净申购总金额)
管理人可就已向本公司进行了分摊补偿且尚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向相关违约的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追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金业务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本公司重点关注对象:
(一)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或被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二)未按本公司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不予配合;
(三)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违法、违规事件,并可能严重影响基金业务参与人支付能力;
(四)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本公司设定的预警标准;
(五)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六)频繁发生技术系统故障并多次导致结算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七)多次违反本规则、本公司其它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八)本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公司可对重点关注的基金业务参与人,依据其风险程度,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要求基金业务参与人增加报告其财务状况及有关说明的次数;
(二)提高基金业务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率,或要求基金业务参与人提供其它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担保品;
(三)关闭基金业务参与人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款项电子划出通道;
(四)对基金业务参与人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
(五)提请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在基金业务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期间参与本公司部分或全部基金交易等相关监管措施;
(六)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上证基金通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本公司受托的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相关业务按照《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办理。
第一百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用。基金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0 年12 月30 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