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提示(十二)

发布日期:2020-07-20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待核实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减轻管理人报送负担,我部对现行《备案报告》、《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等备案材料的内容要求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制定了《备案报告(模板)》和《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模板)》,供参考使用。同时,新产品备案无需再提交《ABS 投资说明》《FOF 投资说明》《开放期符合相关规则的说明》等专项说明材料。

特此提示。

附件:

备案报告(模板)-适用契约型资产管理计划.pdf备案报告(模板)-适用合伙型产品.pdf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模板)-适用契约型资产管理计划.pdf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模板)-适用合伙型产品.pdf

2020 年7 月20 日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