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提示(十一)

发布日期:2020-05-27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待核实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近期,我部在备案核查及事后抽查中发现,部分单一资管产品合同中约定开展投资前需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告知书》/《投资决策确认书》/《投资管理风险告知函》等,收到对方回函确认后方可投资。

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前述投资确认流程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约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的要求不一致。

特此提示。

2020 年5 月27 日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