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8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2021 年5 月28 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以下简称CRS)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参照金融机构要求,应当开展CRS 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以下简称Ambers 系统)增加“CRS 年度报告”功能,于2021 年5 月28 日正式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6 月30 日前通过AMBERS 系统提交上一年度CRS 年度报告。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1 年6 月30 日前报送2020 年度CRS 年度报告。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相关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要求请参阅:

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2017 年14 号公告及解读)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2017〕278 号)

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税总办发〔2017〕164 号)

4.《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银办发〔2017〕20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CRS 专题网页(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6.国家税务总局CRS 报送网站(https://aeoi.chinatax.gov.cn,非报送期间不开放)

如有问题可通过邮件咨询国税总局,邮箱地址:crs@chinatax.gov.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 年5 月28 日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