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2020 年3 月31 日)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配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年版)》(以下简称《须知》)顺利实施,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即“AMBERS 系统”)与《须知》配套的系统功能将于2020 年3 月31 日正式上线运行。
对于成立日在2020 年4 月1 日以后(含本日)的私募投资基金,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须知》要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管理工作,持续合规运作,避免因违规扩募等情形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展业。
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文件中的资金到账日期;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成立日为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到账日期。私募投资基金提交备案时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请参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