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6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2021 年1 月26 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 年1 月8 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 年1 月8 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 年1 月7 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另,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9 年9 月1 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 年1 月8 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 年1 月8 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 年7 月7 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 年1 月26 日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