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注函〔2021〕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登记注册机构: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提出明确管理要求。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笼围,经商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请各地登记部门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登记注册局。
联系人:刘国栋、潘牧
电 话:010-88650890,88650889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2021 年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