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待核实 生效日期:待核实 发布机关:待核实

登注函〔2021〕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登记注册机构: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提出明确管理要求。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笼围,经商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请各地登记部门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登记注册局。

联系人:刘国栋、潘牧

电 话:010-88650890,88650889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2021 年1 月15 日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