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2 项
- 刑法 · 第三百四十一条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