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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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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