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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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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二百八十三条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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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