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8 项
- 第二百三十二条 · 故意杀人罪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罪
-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 234-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罪
- 第二百三十九条 · 绑架罪
- 第二百四十条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一条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第二百四十三条 · 诬告陷害罪
- 第二百四十四条 · 强迫劳动罪
-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 244-1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二百四十六条 · 侮辱罪、诽谤罪
- 第二百四十七条 ·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 第二百四十八条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二百四十九条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第二百五十条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第二百五十一条 ·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第二百五十二条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253-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百五十四条 · 报复陷害罪
- 第二百五十五条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二百五十六条 · 破坏选举罪
- 第二百五十七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二百五十八条 · 重婚罪
- 第二百五十九条 · 破坏军婚罪
- 第二百六十条 · 虐待罪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 260-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第二百六十一条 · 遗弃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 · 拐骗儿童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 262-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 262-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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